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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崗位調動,公司一直在協商中要我去新崗位工作,合法嗎?
1、第二次協商內容有點威脅的意識了,說我這樣不配合是要記小過處罰的,先過去新部門做。但我覺得如果我過去了,不是既要小過又要吃不消辭職,更不劃算了,也不同意。第三次協商內容呢...點不好說。
2、根據勞動者個人的情況,如果出現勞動者所在公司迫于市場規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在這種情勢變更下,公司可與勞動者協商工作崗位的調整,即對勞動合同的約定進行變更。公司在與勞動者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時,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但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的義務。
3、因此,公司未與員工協商,單方面調動員工崗位,屬于違法行為。員工不同意調崗,公司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若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給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單位違法解除合同,員工可以申請仲裁,并要求單位按照經濟補償金的二倍支付賠償金。
4、公司采取給員工調崗是違法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條款中必須包含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也就是勞動合同約定了工作崗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因此,公司未與員工協商,單方面調動員工崗位,屬于違法行為。
制止他人違法行為造成對方輕傷不付刑事案件,有法律依據嗎?
有法律依據閩侯權威的刑事訴訟律師,但這要看是否防衛過當。法律依據:《刑法》第二十條 正當防衛 為閩侯權威的刑事訴訟律師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閩侯權威的刑事訴訟律師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受到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法律分析一般來說,先動手的一方過錯責任較大。如果是一方無故毆打另一方,那么當事人是可以采取正當防衛的,給對方造成的損傷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為閩侯權威的刑事訴訟律師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存在,正當防衛造成輕微傷不負刑事責任。也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正當防衛,指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構成正當防衛應當同時具備以下幾方面的條件:不法侵害現實存在。
乘客攻擊司機致重慶公交車墜江,鬧事乘客該負全責嗎?
我個人認為乘客不應該付全部責任,在整個過程中, 一個是巨嬰乘客,一個被激怒失去理智的司機,還有一群是未能及時出手制止悲劇發生的普通乘客。三方都應該付一定責任。
司機負次要責任。因為沒有及時采取措施,如緊急剎車等。
調查的結果是,司機發現公交車沒有安全控制,導致了事故的發生。他必須對這一事件負全責。事故造成44歲的陳女士死亡,整個家庭都崩潰了。然后事后調查研究,很明顯是廉價車撞了鐵柵欄。乘客們情不自禁地抓住扶手,司機卻什么也沒動。在公交車撞上高架之前,司機很難分辨。
他是對于重慶市公交車墜江事件來說明的的。這次悲劇是由一位女乘客由于自己的過錯導致自己做過了站,然后與司機爭吵,讓司機在非站臺的地方停車,最后導致公交車與相向而行的小轎車相撞導致墜江,導致全部人的死亡。
從一開始就關注著重慶公交車墜江事件,祈禱著當班車次沒有乘客,現在的結果大家都知道了,朋友圈刷屏了。慶幸大家關注,都被刺痛了,社會才會慢慢進步。各種網文開始充斥朋友圈,無非是抨擊女乘客垃圾人,男司機沖動反擊,乘客冷漠。
大家應該也知道如果高速行駛途中,一點方向盤的小轉動都會造成很大的風險。因此這個急轉方向盤導致車輛失控與一個時速為58公里的紅色小轎車相撞,最終沖下護欄墜江。而在之后對冉某的近幾日的生活作息進行調查也沒有發現異樣,基本排除司機本身精神的因素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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