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警是指協助公安機關開展警務工作的人員,通常由公安機關招募并培訓。輔警的職責范圍包括維護社會治安、巡邏防范、協助處置突發事件等。但是,輔警是否有權力執行逮捕和搜查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百一十八條規定,公安機關可以聘請一定數量的輔助警察協助執行治安管理任務。這表明輔警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治安管理任務,但并未明確賦予輔警執行逮捕和搜查的權力。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十七條規定,警察在執行職務時,必須出示警官證件和佩戴警用標志。而輔警并沒有警官證件和警用標志,因此不能執行逮捕和搜查等職權。
總之,輔警不能執行逮捕和搜查等職權,其職責僅限于協助公安機關執行治安管理任務。如果需要進行逮捕和搜查等行為,必須由具有相關職權的警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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