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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協議管轄課件(民事案件協議管轄的條件)

adminllh民商法2025年06月11日 22:37:10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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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中關于協議管轄的規定

民事訴訟協議管轄課件(民事案件協議管轄的條件)

1、協議管轄分為明示和默示兩種形式。明示協議需有書面協議,而默示協議則指當事人通過起訴和應訴行為暗示接受法院管轄。我國民事訴訟法僅在特定情況下承認默示協議管轄。 協議管轄的制定旨在解決地方保護主義對合同糾紛案件的影響,避免因管轄權爭議延誤糾紛解決。該規定還有助于當事人意思自治,并在國際管轄權方面得到一些國家的認可。

2、協議管轄的范圍僅限于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協議管轄選擇的法院,必須與合同有實際聯系,不能選擇與當事人和合同毫無關系的人民法院管轄。即當事人只能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這五類中選擇一個管轄法院。

3、協議管轄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關于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協議管轄有明示協議管轄和默示協議管轄之分。前者必須有當事人約定管轄的書面協議;后者則指從原告向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法院受理后被告不對管轄權異議并應訴答辯,推斷雙方當事人均同意由該法院管轄。

4、根據管轄協議,起訴時能夠確定管轄法院的,從其約定;不能確定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確定管轄。管轄協議約定兩個以上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

5、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限制:協議管轄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關于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當事人只能變更第一審的地域管轄,不得變更級別管轄。專屬管轄是強制性管轄,不允許當事人通過協議改變。

《民事訴訟法》協議管轄的詳細規定

1、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關于合同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當事人可書面約定由實際關聯地點的法院管轄,但需遵循級別及專屬管轄原則。

2、交通事故賠償協議起訴管轄地是怎樣規定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屬于民事侵權賠償,可向侵權行為地訴訟原則確定管轄地。也就是在事故發生地的法院起訴。

3、協議管轄分為明示和默示兩種形式。明示協議需有書面協議,而默示協議則指當事人通過起訴和應訴行為暗示接受法院管轄。我國民事訴訟法僅在特定情況下承認默示協議管轄。 協議管轄的制定旨在解決地方保護主義對合同糾紛案件的影響,避免因管轄權爭議延誤糾紛解決。

4、除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外,民事訴訟法還規定了協議管轄和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允許當事人在一定范圍內通過書面協議選擇管轄法院,體現了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而專屬管轄則針對某些特定類型的案件,如不動產糾紛、港口作業糾紛等,規定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轄,以確保案件得到專業、高效的審理。

5、協議管轄的范圍僅限于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協議管轄選擇的法院,必須與合同有實際聯系,不能選擇與當事人和合同毫無關系的人民法院管轄。即當事人只能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這五類中選擇一個管轄法院。

6、最高院關于協議管轄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訴訟實操專欄丨談談協議管轄的六種特殊情形

1、特殊情況一民事訴訟協議管轄課件:約定由一方當事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民事訴訟協議管轄課件,但該當事人住所地發生變化道達分析:在類似案件中,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由一方當事人住所地法院管轄,為了確保管轄具有可期待性和可預見性,保護相對方的信賴利益,法律規定不論該當事人的住所地如何變動,始終以其合同簽訂時的住所地為準。

2、特殊地域管轄又稱特別管轄或特殊管轄,是以被告住所地及訴訟標的或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失的法律事實所在地作為標準,確定管轄法院。(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2)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管轄不同。仲裁是協議管轄,而法院訴訟是強制管轄。仲裁以當事人雙方自愿為原則,必須有雙方事 議,仲裁機構才能依法受理,并在此種情況下,法院無權受理此案件民事訴訟協議管轄課件;而法院訴訟不必得到另一方當事人 訴訟協議,只要-方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法院就可以依法受理爭議案件。

4、法律分析:法院仲裁和法院起訴區別是法院只有訴訟,仲裁是仲裁委員會的程序。管轄不同。仲裁是協議管轄,而法院訴訟是強制管轄。仲裁庭和法院審判庭的組成方式不同。審理不同。除特殊情形外,訴訟實行公開審理,而仲裁注重保護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一般實行不公開審理。制度不同。

5、仲裁庭和法院審判庭的組成方式不同。仲裁可由當事人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并自主選定或者委托指定仲裁員,而法院訴訟當事人不能選擇審判庭的組成方式和審判員。審理不同。除特殊情形外,訴訟實行公開審理,而仲裁注重保護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一般實行不公開審理。制度不同。

民事訴訟法關于管轄的規定

《民訴法》未對買賣合同專屬管轄做明確規定,僅規定涉案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若雙方已在合同中約定管轄法院,則依約執行。當事人可自主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及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具有實質關聯性的地點的人民法院作為管轄法院。

一般地域管轄: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級別管轄:我國民事訴訟法根據案件的性質、繁簡程度和案件影響的大小來確定級別管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事訴訟法還規定了協議管轄和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允許當事人在一定范圍內通過書面協議選擇管轄法院,體現了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專屬管轄則針對某些特定類型的案件,如不動產糾紛、港口作業糾紛等,規定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轄,以確保案件得到專業、高效的審理。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合同糾紛的管轄地可選擇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約定管轄:若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已有明確約定管轄法院,則應遵循該約定。這種約定可以是與爭議實際有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

若被告沒有注冊登記,且幾個被告不在同一轄區,則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均具有管轄權。 這意味著,合伙合同糾紛案件存在兩種管轄方式,即合同注冊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而沒有合伙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管轄的規定 合同糾紛的管轄:- 合同糾紛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作為管轄法院。- 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也有管轄權,但不得違反法律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民事訴訟合同糾紛屬地管轄的確定規則

1、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并且雙方當事人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那么就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總的來說,民事訴訟合同糾紛的屬地管轄確定規則,首先是尊重雙方的協議選擇,沒有協議或協議無效時,則依法定規則確定管轄法院,主要是考慮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這兩個因素。

2、民事訴訟合同糾紛屬地管轄的確定規則,主要取決于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具體來說:被告住所地管轄:根據規定,民事訴訟中,合同糾紛的管轄權通常歸屬于被告的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如果被告戶口所在地和經常居住地不是同一地,那么由經常居住地的法院來管轄案件。

3、在實踐中,各國在確定管轄權時通常不單一依賴某一原則。一般而言,主要依據屬地或屬人原則,并綜合考慮平行管轄、專屬管轄和協議管轄等原則。

4、地域管轄通常是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在特定情況下,也可適用“被告就原告”的原則。(3)按照特殊地域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

5、法律主觀: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23條),民間借貸糾紛作為合同糾紛也適用該規定。

簡述協議管轄的適用條件

1、協議管轄的適用條件包括以下幾點:案件類型:協議管轄僅適用于合同糾紛,也就是說,雙方必須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管轄法院。對于其他類型的糾紛,比如侵權糾紛,就不能采用協議管轄。管轄范圍:協議管轄選擇的法院,必須是與合同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

2、只能在合同案件中適用:協議管轄是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因此它只適用于合同案件,包括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等。對于非合同案件,比如侵權案件,就不能適用協議管轄哦。管轄法院必須明確:雙方當事人在協議中必須明確約定具體的管轄法院,不能含糊不清或者產生歧義。

3、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案件,只限于合同案件,并且只限于第一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中的合同案件。(2)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的范圍,只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4、條件:協議管轄僅適用于第 一審 民事案件。協議管轄限于非專屬管轄的訴訟,且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協議管轄必須以書面合同的形式約定,用口頭形式 約定管轄 法院的,其約定無效。

5、但有效的協議管轄需符合一定條件:協議管轄的范圍僅限于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協議管轄選擇的法院,必須與合同有實際聯系,不能選擇與當事人和合同毫無關系的人民法院管轄。即當事人只能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這五類中選擇一個管轄法院。

6、協議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糾紛或者財產權益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后,以協議的方式選擇解決他們之間糾紛的管轄法院。對此協議管轄僅適用于第一審民事案件。協議管轄限于非專屬管轄的訴訟。協議管轄為要式行為,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協議管轄適用于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性權益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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