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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審查起訴超過期限怎么辦
1、檢察院起訴超期的處理方法是有可能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或者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人民檢察院也可以自行偵查。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時間在一般情況下應該是一個月,重大復雜的刑事案件審查起訴的時間可以延長半個月,如果在一個半月之內都沒有提起公訴,當然不會直接放了犯罪嫌疑人。
2、檢察院審查起訴超過期限怎么辦?可以申請變更強制措施,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3、審查起訴超出法定期限的后果是應當立即釋放當事人,超過審查起訴時限那么檢察院的職員可能會被開除公職。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但是此時依舊也需要按期審查。
4、檢察院起訴超期的處理方法如下:做決定不起訴處理;退回公安局補充偵查;自己補充偵查。
5、該條對審查起訴的期限以及改變管轄后審查起訴期限的計算,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這一規定是長期審查起訴經驗的總結,是符合準確、及時辦案要求的。 檢察院起訴超期的處理方法如下: 做決定不起訴處理; 退回公安局補充偵查; 自己補充偵查。
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羈押期限可以延長至5個月的案件有哪些?
可以延長羈押期限的情形刑事訴訟法超過:(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刑事訴訟法超過;(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4)犯罪涉及面廣刑事訴訟法超過,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一般刑事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刑事訴訟法超過,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
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法律依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7條,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126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可能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經過省級檢察院的批準或者決定,關押期限為7個月;特殊原因,經過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關押期限可以無限延長。
刑事案件立案超過2年怎么辦
1、當刑事案件立案超過2年時刑事訴訟法超過,首先應明確刑事訴訟法超過的是刑事訴訟法超過,2年并非一個法定的訴訟期限,而是與案件的復雜性、證據收集情況等因素相關。在實際操作中,應綜合考慮案件進展、證據完備程度以及是否符合延長偵查期限的條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如果在2年期限內案件仍然無法終結,可以尋求上級檢察院批準延長偵查期限。
2、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超過:刑事案件立案超過2年后查明已過追訴時效的,應當撤銷案件。
3、公安機關立案后,需要對案件進行偵察,立案超過兩年后,如果是證據不足的話,那么公安機關可能會撤案,如果是已經到刑事訴訟法超過了檢查機關,那么檢查機關會決定不起訴,但如果案情清楚,并不能證明無罪的話,還是會繼續偵察下去。 刑事案件偵查終結后,證據及相關材料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一般不超過三個月。
4、機關立案后,需要對案件進行偵察,立案超過兩年后,如果是證據不足的話,那么*機關可能會撤案,如果是已經到了檢查機關,那么檢查機關會決定不起訴,但如果案情清楚,并不能證明無罪的話,還是會繼續偵察下去。
5、刑事案件在過了訴訟時效后,依法將不再被追訴。若案件已經開始追究,則應當作出撤銷案件、不起訴、終止審理或宣告無罪的處理。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已經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之后,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避偵查或審判,將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刑事訴訟中的羈押期限最長時限
在刑事案件審理期間,罪犯嫌疑人或被告應被羈押,但羈押期最長不超過七個月。這是對已被拘留或逮捕的嫌疑人和被告實施的,為期有限的人身自由限制義務。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法律分析:刑事羈押期限最長是三個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逮捕前的羈押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十七天。對于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之后的偵查羈押期限是不能超過兩個月的。如果是案情復雜的、期限屆滿時不能立即終結的案件,可以通過向上一級的人民檢察院申請批準延長一個月。
刑事案件羈押期限最長時間是37天。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可以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可以超過二十四小時。拘留的時間,一般不可以超過14天,特殊的情況拘留延長到30天,審查批準不可超過7天,最長為37天。
逮捕羈押的最長期限分為:一般情形下不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的經批準后可延長一個月;案件重大復雜的,經批準后可延長二個月;案件特別重大復雜的,報批準后可延期審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法院羈押期限最長是3個月。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一般是在受理后的兩個月內宣判,最遲不能超過三個月。如果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必須得由法院批準。案件偵察時間不得超過兩個月,如果案情復雜不能按時結案的可向上一級檢察院申請延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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