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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深圳競業協議補償金最低標準?
一、競業限制補償金標準的法律規定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2006-03-20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有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同時與勞動者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向勞動者支付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其數額不得少于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的年工資收入。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其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3倍。
二、競業限制補償金執行方式
1、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月平均工資的30%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2、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另有約定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或者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后,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
3、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向法院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
4、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可以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
5、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后,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公司競業補償金給2000合理嗎?
公司競業補償金2000元每月是不合理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首先,簽訂競業協議的人員有規定,高層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其他涉密人員。不是這類人員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也是可以主張無效的。
其次,競業限制期限和競業限制補償金額也有明確規定,期限不能超過兩年,每月補償金額不得低于正常工資的30%。
競業限制協議效力及違約責任如何認定?
我國勞動法規定。
在勞動關系持續期間,讓勞動者受到競業限制束縛,不用給付經濟補償,如果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后,用人單位還想讓勞動者受到競業限制的限制,就要受到人、錢和時間方面的規定的限制。
競業限制的是雙高人員及高管、高技術人員。不能針對所有勞動者。競業限制應按月支付經濟補償,如果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解除約定,競業限制的時間是兩年。
經濟補償的標準。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的12個月的平均工資的30%,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可以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勞動者有權主張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的規定,應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并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公司霸王協議條款:員工自愿放棄競業協議補償金。請問如此條款是否受法律保護?
先回答,不會得到法律保護。
說個最簡單的例子,國家規定盜竊無罪,是不是公司可以制定一個制度,隨意盜竊。。。[捂臉][捂臉]
OK,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