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鐵們好,相信很多人對勞務合同損害補償標準都不是特別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來為大家分享下關于勞務合同損害補償標準以及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民法典的規定?的問題知識,還望可以幫助大家,解決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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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山東損害賠償標準?
2020年山東省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1、醫療費
掛號費+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其他醫用費用,需結合患者病例及診斷證明。
2、護理費
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護理人數和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標準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3、受害人誤工費
根據受害人的收入狀況和誤工時間確定。
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誤工時間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365日)×誤工天數
4、住院伙食補助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天數
5、交通費
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護理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所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6、營養費
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并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7、殘疾賠償金
(1)受害人在60歲以下
城鎮居民殘疾賠償金=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傷殘賠償系數
農村居民殘疾賠償金=農民人均純收入元×20年×傷殘賠償系數
(2)受害人在60-74歲之間
城鎮居民殘疾賠償金=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受害人實際年齡-60歲)]×傷殘賠償系數
農村居民殘疾賠償金=農民人均純收入元×[20年-(受害人實際年齡-60歲)]×傷殘賠償系數
(3)受害人在75歲以上
城鎮居民殘疾賠償金=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5年×傷殘賠償系數
農村居民殘疾賠償金=農民人均純收入元×5年×傷殘賠償系數
8、死亡賠償金
(1)受害人在60周歲以下
城鎮居民死亡賠償金=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
農村居民死亡賠償金=農民人均純收入元×20年
(2)受害人在60-74歲之間
城鎮居民死亡賠償金=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死亡人實際年齡-60歲)]
農村居民死亡賠償金=農民人均純收入元×[20年-(死亡人實際年齡-60歲)]
(3)受害人在75歲以上
城鎮居民死亡賠償金=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5年
農村居民死亡賠償金=農民人均純收入元×5年
9、精神損害撫慰金
根據受害人的傷情確定,一般評不上傷殘等級的沒有該項費用,具體每個傷殘等級能獲得多少精神損害撫慰金,主要由法官自由裁量。
侵權人是自然人的,一般1000到10000;侵權人是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的,一般按照自然人賠償標準的五至十倍予以賠償。損害后果特別嚴重的,可在上述基礎上適當提高賠償標準。
10、被撫養人生活費
(1)被撫養人在18周歲以下
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城鎮居民家庭人均消費性支出元×(18-被撫養人實際年齡)÷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系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系數)
農村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農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費支出額元×(18-被撫養人實際年齡)÷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系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系數)
(2)被撫養人在18-60周歲之間
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城鎮居民家庭人均消費性支出元×20年)÷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系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系數)
農村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農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費支出額元×20年)÷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系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系數)
(3)被撫養人在60-74周歲之間
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城鎮居民家庭人均消費性支出元×[20年-(死亡人實際年齡-60歲)]﹜÷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系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系數)
農村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農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費支出額元×[20年-(死亡人實際年齡-60歲)]﹜÷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系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系數)
(4)被撫養人在75周歲以上
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城鎮居民家庭人均消費性支出元×5年)÷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系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系數)
農村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農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費支出額元×5年)÷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系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系數)
11、殘疾輔助器具費
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維修費用參照配置機構意見確定。
12、后續治療費
該項費用可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司法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費用一并予以主張。
13、整容費
該項費用可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司法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費用一并予以主張。
和勞務公司簽合同有哪些弊端?
第一,跟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你和公司建立了勞動關系,如果出現勞動糾紛,你可以直接找公司解決。如果是和勞務機構簽訂合同,則出現勞動糾紛,你只能找勞務機構解決。
第二,有些勞務公司是皮包公司,如果出現糾紛,將損害勞動者的權益。
第三,勞務機構的出現,就是為了避免公司的人力資源成本增加,解決了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問題。
第四,和勞務公司簽合同,由于關于勞務派遣的法律不健全,導致有些問題無法解決,比如一各派遣機構在具體協議內容和標準上做法不一、一些責任問題沒有解決辦法、發生爭議也無法解決。
勞務派遣的員工致財產損害誰承擔賠償?
實踐中當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勞務派遣單位侵害時,勞動者可將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作為共同被訴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都負有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僅對勞務派遣人員在被派遣期間受到損害的情況作出了雙方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規定,但并未對被派遣人員在工作中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情況作出規定。
對此,《侵權責任法》第34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分別承擔不同的責任,即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由勞務派遣單位承擔補充責任。
從歸責原則上看,用工單位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而勞務派遣單位承擔的則是過錯責任。
立法者為何不沿用《勞動合同法》的連帶責任,而采取不同的責任分擔?理論界認為主要基于以下考慮:勞務派遣單位將勞動者派至用工單位后,勞動過程即在用工單位的管理安排下進行,勞務派遣單位不再對勞動者的具體活動進行指揮和監督,用工單位對其工作人員的工作進行實際指揮控制,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的監督下從事勞動,因此,用工單位應當承擔被派遣勞動者職務活動中致人損害的無過錯責任。
而勞務派遣單位的補充責任則是指,其應當對該勞動者的健康狀況、能力、資格以及對用工單位所任職務能否勝任進行詳盡的考察,否則,應當對其選任不當承擔補充責任。
實踐中經常遇到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就工作人員侵權責任的責任承擔事前進行約定的情況,筆者認為,不能因為雙方約定的內容與法律規定不符就隨意認定其無效。
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的勞務派遣協議系民事合同,只要該約定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就應當認定為有效,但該約定的效力應當僅及于合同雙方當事人即勞務派遣單位及用工單位之間,而不得對抗受害人。故受害人亦可以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要求用工單位及勞務派遣單位承擔相應的責任,而后兩單位之間可以根據雙方事前簽訂的協議再各自處理賠償事宜。
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民法典的規定?
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通常認為,勞務關系中沒有工傷問題,雇員在工作中受到傷害可以按普通侵權造成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承擔賠償責任。
在現實生活中,作為提供勞務的一方,容易在勞動中損傷到自己。如在農村建中,提供勞務的石匠、木匠,就很容易因為砌墻、上梁等活動受到損傷。在這種情況下,就應當根據勞務過程中,雙方的過錯情況來確定相應的責任。如果提供勞務的一方,是因為自身的過錯,導致自己受傷,那么,就應當由提供勞務方自身來承擔損傷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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