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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法定條件
具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團伙作案重大嫌疑者。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拘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刑事訴訟法規定拘留,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刑事訴訟法規定拘留:(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刑事訴訟法規定拘留的。(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刑事訴訟法規定拘留的人指認犯罪的。
正在預備、實行犯罪或犯罪后即時被發現; 被害人或在場目擊者指認; 身邊或住處發現犯罪證據; 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在逃; 有毀滅、偽造證據或串供可能; 不提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 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
法律分析: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
刑事訴訟法關于拘留的規定是多少
1、刑訴法對拘留規定如下刑事訴訟法規定拘留: 在有《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刑事訴訟法規定拘留的情況下刑事訴訟法規定拘留,公安機關可實施先行拘留行動刑事訴訟法規定拘留; 實施拘留時,公安機關需出示拘留證明文件刑事訴訟法規定拘留; 拘留后,須立即將被拘者送至看守所羈押,不得超出24小時。
2、刑訴法關于拘留的條款:刑事拘留期限以37天為限。拘留,即公安機關及檢察機關在調查案件過程中,對于重大犯罪嫌疑人短暫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置。【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3、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82條規定,刑事拘留期限一般為14日內,最長期限為37日。刑事拘留是司法機關在特定緊急情況下,對犯罪分子和重大嫌疑人采取的暫時拘禁措施,以限制其人身自由。
4、刑事訴訟法關于拘留的規定,一般期限為14天,最長可延至37天。在公安機關對被拘留人進行審查后,認為需進行逮捕的,應在拘留后的3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進行審批。若情況特殊,審批時間可延長至4日。對于諸如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審批時間可延長至30日。
5、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拘留的期限有明確的限制: 原則上不超過二十四小時。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公安機關在拘留犯罪嫌疑人后,必須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若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情況,必須立即釋放,并出具釋放證明。
刑事拘留刑訴法中是怎么規定的
刑訴法關于拘留刑事訴訟法規定拘留的條款:刑事拘留期限以37天為限。拘留刑事訴訟法規定拘留,即公安機關及檢察機關在調查案件過程中刑事訴訟法規定拘留,對于重大犯罪嫌疑人短暫剝奪其人身自由刑事訴訟法規定拘留的強制措置。【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82條規定,刑事拘留期限一般為14日內,最長期限為37日。刑事拘留是司法機關在特定緊急情況下,對犯罪分子和重大嫌疑人采取的暫時拘禁措施,以限制其人身自由。
此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在拘留人時,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后,被拘留者應立即被送至看守所羈押,且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非存在無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且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況,否則應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屬。
在刑事訴訟法中,關于刑事拘留的規定,明確指出拘留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當在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這體現了法律對被拘留人的基本權利保護,確保其家屬能及時了解情況。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由公安機關和檢察院執行,有權決定采用拘留的機關一般是公安機關。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新刑事訴訟法拘留有哪些規定
實施拘留時,公安機關需出示拘留證明文件; 拘留后,須立即將被拘者送至看守所羈押,不得超出24小時。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先行拘留的措施。
刑訴法關于拘留的條款:刑事拘留期限以37天為限。拘留,即公安機關及檢察機關在調查案件過程中,對于重大犯罪嫌疑人短暫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置。【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刑訴法關于拘留都有哪些規定,
1、法律主觀:刑訴法 82條規定的是先行拘留情況,公安機關 刑事拘留 后要在3天內向檢察院提交 逮捕 申請,特殊情況可延長到7天。如果嫌疑分子涉及流竄、多次、結伙作案最多可延長到30天。檢察院收到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的文書后,要在7日內做出是否批捕的決定。所以,拘留最長可達37天。
2、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3、法律分析:被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可以先行拘留。
4、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是對可以進行先行拘留的條件的規定,具體內容是,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先行拘留: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法定其他情形。
刑事拘留的性質規定
刑事拘留屬于刑事強制措施,旨在保障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在調查案件時,對于嫌疑人采取臨時人身約束措施。值得強調的是,此舉僅為強制性措施,并非刑事處罰。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刑事拘留的性質明確界定為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在法律執行過程中,當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遇到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出現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有權采取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此措施旨在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刑事偵查活動的順利進行。值得注意的是,刑事拘留的性質并非等同于刑事處罰。
刑事拘留的性質明確為刑事強制措施。它在公安機關與人民檢察院負責的案件偵查階段中,針對可能的犯罪嫌疑人或現行犯,在遇到特定緊急情況時,臨時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手段。此措施旨在確保案件的順利調查與證據收集,而非作為對犯罪行為的直接懲罰。
刑事拘留的性質在于其為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在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偵查階段,當遇到緊急情況,對于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可以通過刑事拘留這種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方式,予以有效控制。這種措施旨在確保偵查活動的順利進行,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值得注意的是,刑事拘留并非等同于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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