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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個人承包工傷事故賠償標準(民間個人承包工傷事故)

adminllh民商法2025年06月17日 18:12:26770

民間個人承包工傷事故賠償標準(民間個人承包工傷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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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個人承包工傷由誰負責?

建筑公司把活承包給私人干,私人雇傭的工人干活的時候受傷了算工傷。認定工傷和不認定工傷是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發包方應對受傷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個人承包工傷怎么算?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四條也明確規定,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發包方應對受傷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這是毫無疑問的有充分法律依據。如果是工傷保險待遇賠償責任,那么勞動者應當先申請認定工傷、進行傷殘等級鑒定、仲裁和訴訟索賠工傷保險待遇,賠償標準為《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如果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則勞動者進行法醫鑒定,然后直接提起訴訟要求賠償,賠償標準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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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現場承包給個人,發生工傷怎么辦

承包人無資質里面發生工傷事故,承包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承包的組織及個人承包經營者應該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律分析

不具備資質的施工個人因其不具備組織施工相關的人力、財力、技術力量和相關經驗,容易出現工程質量問題和安全事故隱患,承包人和發包方、開發商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法律依據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發包方應對受傷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這是毫無疑問的有充分法律依據,如果是工傷保險待遇賠償責任,那么勞動者應當先申請認定工傷、進行傷殘等級鑒定、仲裁和訴訟索賠工傷保險待遇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四條 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以個人名義發包工程出了安全事故應該怎樣處理?

1、如果個人承包一些零星小活,個人上面沒有經營單位這種經濟主體,就是沒有哪個建筑施工單位或建設單位,那就適用民法通則,走民事訴訟程序;請參照《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如果上面有經營主體,就參照工傷,當然仍是安全生產事故,這個個體如果沒有資質,個人的承包上面的經營主體要擔責;

3、這個承包個人本身是個體經濟組織,可參照工傷,發包方已審查承包方的資質符合發包要求,事故發生發包方也無過錯,那就是承包個人負責了;

工程承包給沒有資質的私人包工頭,出了工傷事故,包工頭負責任嗎?

由具有資質的 轉包方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人社部發〔2013〕34號)第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4〕9號)第三條規定,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 承包單位把業務轉包給不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包工頭的,包工頭招用的工人從事承包業務發生工傷事故的,由具有用工主體的承包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擔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后,可以向包工頭追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人社部發〔2013〕34號

七、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14〕9號

第三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工傷事故發生時,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二)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職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傷亡的,派遣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三)單位指派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因工傷亡的,指派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五)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前款第(四)、(五)項明確的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后,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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