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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 1、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全文
- 2、民事訴訟法200條解釋
- 3、民事訴訟法解釋
-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解釋
- 5、民訴法解釋247條重復起訴
- 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全文
第五條 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個人合伙、合伙型聯營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注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注冊登記,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二條申請執行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提起訴訟的,由執行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200條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十一項,“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是指法院的判決、裁定有遺漏,現有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或者原來的判決、裁定超出訴訟請求而進行判決的情形。這兩類情形都可以要求重審。
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二審判決就是終身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如果不服二審判決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19200條的規定按要求申訴。
民事訴訟法第〈一),(二),(六), 民事訴訟法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憲法為根據,結合我國民事審判工作的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是民訴法司法解釋,不是民俗!《民訴法司法解釋》第三百九十二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十一項規定的訴訟請求,包括一審訴訟請求、二審上訴請求,但當事人未對一審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提起上訴的除外。
民事訴訟法解釋
1、法律分析:指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訴訟。
2、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36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3、第六條 被告被注銷戶籍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確定管轄;原告、被告均被注銷戶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4、年1月1日正式實施。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條 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爭議標的額大的案件、案情復雜的案件,或者一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等具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6、民事訴訟法的性質,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確定:第一,從其在法律體系地位來看,其地位僅次于憲法,與民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一樣,居于基本法的地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解釋
1、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解釋于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2021年1月1日正式實施。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對于管轄的解釋有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爭議標的額大的案件、案情復雜的案件,或者一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等具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4、法律主觀:我們知道,反訴是針對本訴的一種獨立的反請求,需要向同一人民法院提出,并且不能違背管轄的規定。
5、第六條 被告被注銷戶籍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確定管轄;原告、被告均被注銷戶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訴法解釋247條重復起訴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二條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
重復起訴的法律規定: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一)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
法律分析:禁止重復起訴原則是民事訴訟中的重要原則,指對已經起訴、正在審理或已經裁判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不得再行提起訴訟的程序規制。
當事人重復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36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66條主要是關于解除保全裁定的幾種情形。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九十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執行損失包括執行費用、擔保物損失、支付利息、延誤履行的違約金、訴訟費用、律師費等直接產生的費用及其對應的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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