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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新刑事訴訟法知識點: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
1、公安機關是國家的治安保衛機關,是各級人民 *** 的職能部門,在性質上屬于行政機關。公安機關上下級之間的關系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公安機關還受同級人民 *** 領導。
2、第二章“基本原則”,詳細闡述了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的行使、法律程序的嚴格遵守、法院和檢察院的獨立行使職權、各民族公民的訴訟權利、對未經判決不得定罪的原則、對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定情形以及外國人刑事責任的適用等。
3、在司考刑法中,刑罰的執行機關主要分為主刑和附加刑兩大類。主刑又具體分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緩和死刑立即執行六種。管制的執行機關由社區矯正組織取代了公安機關,《修正案八》對此進行了修改。法院在判決時有權下達禁止令,限制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的特定活動。
4、其三,鑒定人負責制度。司法鑒定實行鑒定人負責制度。鑒定人應當獨立進行鑒定,對鑒定意見負責并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多人參加的鑒定,對鑒定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注明。鑒定的程序 選定鑒定人。
司考新刑訴法知識點:審判監督程序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
人民法院上下級之間的關系是監督關系。人民法院的監督不是通過對具體案件的指導實現的,各級人民法院依照職權獨立地進行審判,上級人民法院不得對下級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案件作出處理意見,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執行;下級人民法院也不得在判決之前向上級人民法院請示。
上訴的程序 (1)上訴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司法考試刑事訴訟法知識點:回避決定的復議
1、司法考試刑事訴訟法知識點:回避決定的復議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處理回避問題應當使用“決定”的形式。回避的決定可以采用口頭方式或者書面方式作出,采用口頭方式的,必須將決定記錄在案。對于自行回避和指令回避,回避決定的作出不需要告知當事人。有關回避的決定一經作出,一般即發生法律效力。
2、回避的理由,是指由法律規定實施回避所必須具備的根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回避的理由包括以下幾種情形:(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6條規定,“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3、回避制度則涉及司法人員在涉及個人利益或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情況下的回避規定。辯護與代理章節闡述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辯護權利以及律師在訴訟中的角色和職責。繼續深入的是刑事證據部分,包括證據的種類、收集、審查和運用等關鍵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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