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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敗訴后果是怎樣的?
【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nèi)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被申請人不按照本法第23條的規(guī)定提出書面答復的、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jù);【依據(jù)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對行政行為沒有依據(jù),決定撤銷該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敗訴后復議機關將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根據(jù)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復議敗訴的后果是維持原行政機關的處罰決定。行政復議敗訴對辦案人員的影響需要區(qū)分情況,行政復議對辦案人員的影響要看辦案人員是否有辦錯案,如果是辦了錯案,會追究責任,根據(jù)案件造成的損害大小來定,如果辦案正確,就沒什么影響。
行政復議敗訴后果是什么行政復議敗訴后果是維持原行政機關的處罰決定。經(jīng)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因此,不服該處罰決定,應以縣公安局為被告向其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敗訴后果有以下幾點:維持原行政機關的處罰決定:復議機關在復議過程中,發(fā)現(xiàn)原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存在問題,會做出改變原決定的復議決定。面臨行政訴訟:復議機關維持了原行政機關的處罰決定,那么當事人可以依法向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根據(jù)訴訟請求作出判決。
維持原行政機關的處罰決定。根據(jù)查詢《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經(jīng)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所以行政復議敗訴的后果是維持原行政機關的處罰決定。
復議機關不受理以誰作為被告
在復議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作出復議決定時,此時原告可以以復議機關為被告,要求其履行法定職權。如果原告的請求被支持,則復議機關還會繼續(xù)進行復議。對復議結果不滿的,復議申請人可以再次提起訴訟。
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nèi)未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復議機關不予受理復議申請的,當事人應當以原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由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該組織是被告,由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若復議機關維持原行政行為,原行政機關與復議機關成為共同被告。 若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則復議機關單獨成為被告。 若復議機關在法定時限內(nèi)未作出決定,原告可選擇起訴原行政行為或復議機關不作為,相應行政機關成為被告。 若多個行政機關共同作出行政行為,這些機關均為共同被告。
民事訴訟的局限性有哪些
三是結果合法但不一定合理。法律規(guī)定保證了過程和結果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合法性但沒有考慮其行政附帶民事訴訟()他主客觀因素行政附帶民事訴訟(),這就很容易造成結果合法但是不合理,當事人對訴訟結果從內(nèi)心很難接受,造成對訴訟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不信任。四是地方保護主義明顯。
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案件受理范圍的局限性,因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我國行政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就管轄權的不同規(guī)定,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可能分屬不同法院管轄。程序上合并審理的局限性。如行政訴訟中大部分舉證責任在被告,而民事訴訟中,實行的是“誰主張,誰舉證”,這樣在訴訟中,有可能兩種舉證責任發(fā)生沖突。
總體而言,民事仲裁與民事訴訟各有優(yōu)勢和局限性。仲裁以其靈活性、保密性和效率著稱,而訴訟則以其正式性、權威性和全面性而受到重視。選擇合適的糾紛解決方式取決于雙方的具體需求、爭議的性質(zhì)以及對時間和成本的考慮。
現(xiàn)階段我國代表人訴訟制度的局限性 (一)、從訴訟成本來看 [2] 有人認為訴訟成本是“生產(chǎn)正義的成本”, 包括國家負擔的“審理成本”和由當事人負擔的“訴訟成本”。[3] 從審理成本方面看 (1)法院立案審查工作繁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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