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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述我國刑事訴訟中的不起訴及其制約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不起訴的種類和條件:法定不起訴:又稱為絕對不起訴。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刑事案件中人民檢察院可以提出不起訴的意見。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后做出不將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審判而終止訴訟的決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173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決定不起訴、決定撤銷案件,主要是所處的階段不一樣。決定不起訴,是在審查起訴階段作出的。決定撤銷案件,是在偵查階段作出的。
標簽刑事訴訟第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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