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刑事案件量刑畸輕,以及刑事案件量刑畸輕怎么判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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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量刑畸輕?什么是量刑畸重?
量刑畸輕是指在量刑幅度內處刑過于偏下。
量刑畸重是指在量刑幅度內處刑過于偏上。
如應當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較重,但處刑卻靠近三年,情節較輕,但處刑卻靠近十年,就是量刑畸輕畸重的表現。
量刑情節就是在此基礎上具體說明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確定的量以及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的具體程度,由此決定在法定刑的幅度內選擇具體刑罰點。也就是說,量刑情節反映著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與人身危險性的大小。與定罪情節相對應,量刑情節有以下特點。
擴展資料:
量刑要以刑法規定為準繩,依法量刑,這是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所謂刑法規定,是指:
①刑法總則有關刑罰方法、刑罰制度(如數罪并罰、緩刑等)及其適用條件的規定。
②刑法分則有關具體犯罪適用的刑法方法和量刑幅度的規定。
分則具體罪名量刑幅度不能任意突破,除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以外,只能在量刑幅度以內選擇適用適當的刑種或者刑度。
③刑法總則有關從重、從輕、減輕以及免除處罰的規定,如未遂、中止、未成年、主犯從犯等從重從輕處罰的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量刑
一審量刑畸輕生效后再審能否加刑
一審量刑畸輕生效后檢察院申請再審經審判后能加刑。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一審判決量刑畸輕,如果檢察院申請再審的,不適用上訴不加刑制度,經審判后可以加刑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五條審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提出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并應當執行下列規定:
(一)同案審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既不得加重上訴人的刑罰,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罰;
(二)原判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只是認定的罪名不當的,可以改變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罰;
(三)原判對被告人實行數罪并罰的,不得加重決定執行的刑罰,也不得加重數罪中某罪的刑罰;
(四)原判對被告人宣告緩刑的,不得撤銷緩刑或者延長緩刑考驗期;
(五)原判沒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內容、延長期限;
(六)原判對被告人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沒有限制減刑的,不得限制減刑;
(七)原判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判處的刑罰畸輕、應當適用附加刑而沒有適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罰、適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必須依法改判的,應當在第二審判決、裁定生效后,依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
人民檢察院抗訴或者自訴人上訴的案件,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刑事案件最輕的判刑
刑事案件最輕的刑罰為管制。在我國的刑罰體系中,有主刑和附加刑之分。其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五種。而附加刑則包括:罰金、沒收財產、剝奪政治權利、驅逐出境等。因此,在刑事案件中,最輕的刑罰就是管制。
而管制就是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的刑罰制度。判處管制的罪犯,仍然可以留在原工作單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勞動。而且,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并罰時不得超過3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八條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第三十九條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行使言論、出版、 *** 、結社、 *** 、 *** 自由的權利;
(三)按照執行機關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四)遵守執行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五)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執行機關批準。
對于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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