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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廣州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
廣州工傷職工,應當在工傷保險統籌地區協議醫療機構治療,急救的可以就近入院治療,傷情穩定轉入協議醫療機構治療。工傷跨區醫療,是異地醫療的情形,主要指以下兩種情形:
一、本地條件限制
因本地醫療和康復條件限制,需要轉院治療和康復的,應當由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和康復機構提出,經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
具體手續辦理,由協議醫療和康復機構填寫轉院申請表,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準。
二、因工外出、學習人員
因公出差和公派學習期間,在統籌區外發生工傷的,應選擇在當地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或公立醫院治療,情況緊急可就近治療。
因醫療條件所限需要轉院的職工,可遵循就近轉院的原則,轉往當地有治療條件的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或公立醫院救治,或轉回廣州市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
法律依據
廣州市人民 ***
《關于印發廣州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的通知》
穗府〔2014〕30號
第十四條參保單位的工傷職工應當在與社保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下稱協議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傷情相對穩定后應即轉協議醫療機構繼續治療。對傷情相對穩定仍不轉送協議醫療機構的,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工傷職工之后發生的醫療費用。
第十五條參保職工住院治療工傷、康復的伙食補助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本市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百分之七十支付。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護理的,由用人單位按月計發醫療護理費。其標準參照《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執行。經社保經辦機構批準轉統籌地區以外門診治療、康復及住院治療、康復的,其在城市間往返一次的交通費用及在轉入地所需的市內交通、食宿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本市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因公出差交通、食宿費用補助標準支付。
廣州市發展改革委
《廣州市工傷職工就醫須知》
一、工傷職工就醫
(一)定點就醫:工傷職工治療工傷、舊傷復發治療就醫需到我市(含番禺區、花都區、從化市、增城市,下同)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辦理;工傷職工需工傷康復治療、輔助器具配置的需到市勞鑒委審批時指定的醫療機構辦理;工傷職工需勞動能力鑒定診斷的需到指定診斷醫療機構辦理。(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名單見《廣州市工傷保險就醫與醫療業務經辦須知》之三,或可上廣州醫保管理網下載)。
情況緊急時職工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門診限工傷當天),病情穩定后或因醫療條件所限需轉院的應轉往我市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繼續治療。
(二)職業病就醫:疑似職業病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應當將職工及時送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診斷治療。
我市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具有診斷職業病資格的醫療機構有: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院、廣州市第十二人民醫院。
(三)異地工傷就醫:我市工傷保險參保人長駐異地工作、因公出差和公派學習期間,在境內本統籌區外發生工傷的,應選擇在當地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或公立醫院治療,情況緊急可就近治療。
因醫療條件所限需要轉院的職工,可遵循就近轉院的原則,轉往當地有治療條件的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或公立醫院救治,或轉回我市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
職工因緊急情況在境內異地就醫的,用人單位應向單位參保地的醫保經辦機構備案。
工傷后續治療,如第二次醫療期、舊傷復發等應在我市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長駐異地工作的職工經用人單位報我市醫保經辦機構同意后,可選擇在工作地的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或公立醫院進行后續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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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g]2019年廣州建筑工人工傷保險新規定
起建筑一線工人可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了。市人社局會同多部門制定的《廣州市建筑業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實施辦法》正式發布,并將從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辦法》規定,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的建筑工特別是一線工人,應當按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繳費標準為建設項目工程合同總造價的1%。
《辦法》還規定,建筑施工企業拒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或不如實申報建設項目工程合同總造價、導致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按社保法有關規定處理。其中,不依法參保逾期不改正的,用人單位應被處以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未足繳費的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廣州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人社部令第21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并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國家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當為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工勤人員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并繳納工傷保險費。
國家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市工傷保險工作,負責指導各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開展工傷保險工作,并對其執行有關政策、規定、標準和服務質量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各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各自政轄區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按屬地管理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辦理工傷認定業務,并負責處理工傷認定的 *** 、投訴、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檔案資料管理等相關工作。
本市跨行政區工傷案件的受理,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受傷害職工已參加本市工傷保險的,由參保地的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受理。
(二)受傷害職工未參加本市工傷保險,用人單位注冊地在本市的,由用人單位注冊地的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受(辦)理;用人單位注冊地不在本市的,由其生產經營地的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受理。
第四條工傷保險費根據一、二、三類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分別按上年度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1.0%、1.5%的比例征集。各行業基準繳費費率按《廣州市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表》(附表1)執行。
第五條實行工傷保險浮動費率和獎勵率制度。根據用人單位安全生產、工傷預防狀況和工傷事故發生率以及用人單位對應行業繳費費率,確定用人單位的浮動費率和獎勵率,并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市社保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情況等因素,每年7月進行一次浮動費率和獎勵率調整。浮動費率和獎勵率按用人單位上年度基金收支率確定檔次。用人單位上年度基金收支率為用人單位上年度領取各項工傷保險待遇費用總額占該用人單位上年度所繳納工傷保險費總額的比例。具體標準按《廣州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和獎勵率表》(附件2)執行,原基準繳費費率為0.5%的用人單位,不實行浮動費率。
第六條工傷保險獎勵費在按規定提取的工傷預防費項目中列支。主要用于獎勵安全生產、工傷預防工作效果好的參保單位,以及按有關規定開展工傷預防的相關項目。獎勵費用在工傷預防費的“安全生產獎勵費”項目中列支,具體標準按《廣州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和獎勵率表》(附件2)執行。對參保單位的獎勵費不得超過當年可提取的工傷預防費總額的35%。用于開展實施工傷預防相關項目的費用不得超過當年可提取的工傷預防費總額的35%。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統籌使用。參保單位當年度實際工傷保險獎勵費在200元以下(含200元)的暫不計發,留待跨年度調劑使用。
第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用人單位應當通知所在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勞動合同或者存在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
(三)首次病歷及治療期間的全部有效的醫療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四)受傷害職工的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五)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八條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認為不是工傷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并在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規定的時限內提交證據,逾期不舉證的,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或者調查取得的證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第九條在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作出工傷認定后,工傷職工自受傷害之日起一年以內,發現原工傷認定部位(或診斷)之外另有傷情(合并癥并或后遺癥除外)的,按工傷認定的程序辦理。確認新發現傷情為當次工傷導致的,給予作出增補工傷傷情的認定,并按規定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十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住院或門診醫療(康復)的,應當按以下規定進行工傷醫療(康復)期確認:
(一)工傷職工只需門診醫療的,自受傷害之日起1年以內,不需辦理工傷醫療(康復)期確認,憑《工傷認定決定書》享受門診醫療待遇。
廣州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
工傷職工應當在工傷保險統籌地區(參保地)進行工傷認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人社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第七條規定,工傷認定向統籌地區(參保地)人社局提出,職工在勞動合同履行地參加工傷保險的,應當在勞動合同履行地進行工傷認定;在用人單位注冊地參保的,在用人單位注冊地進行工傷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
人社部發〔2016〕29號
七、用人單位注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原則上應在注冊地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未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可由用人單位在生產經營地為其參加工傷保險。
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應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參加工傷保險。建筑施工企業按項目參保的,應在施工項目所在地參加工傷保險。
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在參保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照參保地的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應當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照生產經營地的規定依法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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