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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申請回避的法定情形
1、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訴狀時,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且不屬于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需要補充必要相關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
2、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判人員回避的法定情形有以下幾種:審判人員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審判人員與本案存在利害關系。審判人員與本案的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存在一定的關系,而這對案件的公正審理有影響。審判人員接受過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3、法律主觀:《民事訴訟法》第45條規定,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4、申請法官回避的法定情形 法官在以下情況下應當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未經批準,私下會見案件一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 為案件當事人推薦、介紹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及其他人員介紹辦理案件。
5、民事訴訟法回避申請理由包括什么《民事訴訟法》第45條規定第四十五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民事案件移送管轄立案期限是多久
民事案件移送管轄以后民事訴訟移送管轄質證的立案期限是三天民事訴訟移送管轄質證,從接受移送的法院收到卷宗的那一天開始計算民事訴訟移送管轄質證,然后審理期限當然也應該重新開始計算。案件移送管轄的這種決定幾乎是沒有辦法被改變的,即便提出了異議也根本起不到任何的效果,法院不會無故移送管轄。
法律分析:可以上訴。當事人如果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在提出申請后應當由法院進行審核,若確實沒有管轄權的應當在十日之內將案件材料移交給有管轄權的法院,移送管轄后法院應當在接受到后的七日或者十五日之內進行立案,若未立案當事人可以進行上訴。移送管轄后的審理期限從立案次日起計算。
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三日內移送管轄的案件就會立案。根據相關規定,改變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應當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三日內立案。如果發生二個月才立案的情況,可以向上級法院舉報或者向同級檢察院舉報。
在《民事訴訟法》中沒有明確的規定管轄權異議的案件進行相關審理。但是根據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案件必須是在三個月之內進行審理完成,情節復雜的在六個月之內必須審理完成。
移送管轄后審理期限是從立案次日起,適用普通程序的審理期限是6個月,適用簡易程序的是三個月的時間,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民事訴訟移送管轄質證;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追加的被告可以提管轄權異議嗎?
法律分析:被追加的被告,無論是依申請還是依職權追加,都是被告。既然是被告,就有權利提管轄權異議。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新加入的被告也享有答辯的權利,法院也應給予其答辯期做訴訟準備。在此期間,該被告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新加入被告不能因其他被告接受管轄的行為而喪失該項權利,其他被告的默示接受不能直接作用于新加入的被告。
追加的被告是否可以提管轄權異議是民訴法中一個較為復雜的問題。我國民事訴訟法對管轄權異議的提出時間有明確規定,即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且法院需對此進行審查,異議成立則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異議不成立則裁定駁回。然而,辦理管轄異議的期限在1992年的民事訴訟法中并未作出規定。
對此,不應當允許追加的被告在異議有效期間屆滿后提出管轄權異議。因為,規定管轄權異議期間的目的在于保障訴訟的安定性。如果允許在管轄權異議期間屆滿后提出異議,無疑會影響訴訟的安定性。而且,追加被告本身就有類似參加的性質。
執行程序中被追加進來的當事人,無權提出管轄權異議。理由:執行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24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實踐中,涉及在管轄權異議有效期間屆滿后,追加的被告是否擁有提出異議的權利的問題,不應當允許追加的被告在異議有效期間屆滿后提出管轄權異議。因為,規定管轄權異議期間的目的就是訴訟的安定性,如果允許在管轄權異議期間屆滿后提出異議,無疑會影響訴訟的安定性。而且,追加被告本身就有類似參加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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