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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離婚經濟糾紛?
離婚經濟糾紛?
1、離婚后,雙方應首先明確財產分割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夫妻共同財產應根據雙方貢獻、婚姻期間所得、財產性質等因素進行合理分割。同時,對于個人財產,應予以保護,不得侵犯。協商或調解解決 在處理經濟糾紛時,雙方應盡量通過協商或調解的方式解決。
2、離婚后有經濟糾紛時如果屬于在婚姻存續時產生的經濟糾紛且已過訴訟時效的,當事人只能協商解決。如果只是自然人之間的經濟糾紛,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由法院進行解決。
3、法律分析:離婚的經濟糾紛應當先由當事人自行處理,當事人對于夫妻的共同財產進行協分割,之后,如果協商不成功的,法院才會介入,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4、法律分析:離婚后仍有經濟糾紛的,需要判斷是否涉及夫妻共同債務。如果經濟糾紛中的債務屬于離婚一方的個人債務,則與另一方無關。如果經濟糾紛涉及的債務屬于婚姻期間產生的共同債務,則債權人有權起訴任何一方或者同時起訴離婚雙方,要求清償債務。
5、解除婚姻關系時,無論經濟糾紛發生了多久,只要該糾紛不涉及夫妻共同的債務,另外一方是不受牽連的。一般而言,在離婚正式發生法律效力時,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終止,因此對于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所負的個人債務,另一方不需要承擔償還該債務的責任。
標簽韓瑞亮經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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