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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的特殊地域管轄
1、民事訴訟的特殊地域管轄的規定是怎么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至第三十三條規定了9種屬于特殊地域管轄的訴訟。
2、民事訴訟特殊地域管轄 特殊地域管轄,又稱特別地域管轄,是指以訴訟標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法律事實所在地為標準確定的管轄。特殊地域管轄是相對于一般地域管轄而言的,是法律針對特別類型案件的訴訟管轄作出的規定。
3、民事訴訟特殊地域管轄的規定是,對公民提起訴訟就需要向被告的住所地;或者是起法律關系變更、消滅的法律事實所在地為標準來確定管轄的地方;如果對管轄有異議的,一方也是可以申請轉移。
4、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九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殊地域管轄,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訴訟標的所在地、法律事實所在地為標準確定的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3—32條規定了十種屬于特殊地域管轄的訴訟。 (一)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規定的履行義務的地點,主要是指合同標的物的交付地。
民事訴訟地域管轄是怎么規定的
1、法律分析: 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民事訴訟地域管轄分析,對于公民提起民事訴訟地域管轄分析的民事訴訟,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若被告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則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于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同樣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航程終止地法院管轄等。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至第三十三條規定了9種屬于特殊地域管轄的訴訟。
3、《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4、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于涉及公民的民事訴訟,通常由被告訴訟人所在地的法院即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被告的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一致,那么則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于涉及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民事訴訟,同樣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案件管轄權怎么確定
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負責管轄。若被告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則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于法人或其他組織發起的民事訴訟,同樣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同一案件中的多個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跨越多個人民法院轄區,那么各相關人民法院均有管轄權。
民事訴訟案件管轄權怎么確定確定民事訴訟案件管轄權的方式是:(1)一般地域管轄。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2)一般地域管轄的例外。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在民事訴訟中,案件管轄權的確定遵循以下原則: 一般地域管轄:通常情況下,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應由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般地域管轄的例外情況:對于涉及下落不明或已宣告失蹤人員的民事訴訟,以及涉及身份關系的訴訟,應由原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般地域管轄: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級別管轄:我國民事訴訟法根據案件的性質、繁簡程度和案件影響的大小來確定級別管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分析:我國民事訴訟管轄權的確定依據是,一是訴訟當事人的所在地(尤其是被告的住所地)與法院轄區之間的聯系;二是訴訟標的、訴訟標的物或法律事實與法院轄區之間的聯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分析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提起民事訴訟需要向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后會在七日內確定是否立案,如果原告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對此案件沒有管轄權的,不能受理。
民事訴訟地域管轄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于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若被告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則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于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同樣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于涉及公民的民事訴訟,通常由被告訴訟人所在地的法院即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被告的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一致,那么則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于涉及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民事訴訟,同樣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航程終止地法院管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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