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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辦法
1、對應當履行本校安全管理職責而未履行的部門安全責任人和事故直接責任人,實行安全事故責任追究。
2、第一條 為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在校學生傷害事故,保護學生、學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3、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后學校及相關人員將根據責任大小和性質嚴重程度分別承擔如下:學校的責任。責任追究。學校作為安全管理的主體,負有保障師生員工安全的責任。學校需要對事故的發生進行調查和分析,確定責任方并追究相應責任。整改措施。
關于校園安全的法律法規
1、我國與校園安全有關的法律法規有:《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2、高等學校實驗室安全規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家法律法規。在《高等學校實驗室安全規范》中,對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實驗室安全設施、實驗室危險品管理、實驗室廢棄物處理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確規定。
3、三條 學校應主動與社會各有關方面配合,同做好學校安全工作 。 四條 學校校長是學校安全工作一責任人。全體教職工都是安全工作者。
4、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安全管理,維護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預防和處理學校安全事故,保障學校及其學生和教職工的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5、第二十六條 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校長由縣級人民 *** 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不得開除。
6、學校教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嚴格履行中小學校崗位安全職責。第八條 學生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所在學校安全管理制度,服從學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有危及學校、學生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行為。學生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與學校共同做好學生的安全教育。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暫行規定的事故處理
第十九條 在安全管理或事故處理過程中,學校認為有必要需搜查學生住處,須報請公安部門依法進行。調查處理案件中以事實為依據,不得逼供或誘供。第二十條 重大事故發生后,學校應在一天內向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并及時通知學生家長。事故處理結束后一周內書面報告有關主管部門。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學校安全工作,指導學校落實預防學生傷害事故的措施,指導、協助學校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第三十三條 普通高等學校研究生事故處理,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三十四條 本暫行規定結合《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執行。第三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和各高等學校可根據本暫行規定制定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 本暫行規定由國家教育部解釋。
法律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九條 學生因病死亡和責任不由學校承擔的意外死亡,學校不承擔喪葬費。如家庭確有困難者,學校可酌情予以一次性經濟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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