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涉及的問題是,當你被城管行政處罰后,你有沒有權利去申訴?如果有,應該怎樣去申訴?
1. 你有權利去申訴。
當你被城管行政處罰后,你有權利去申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當事人可以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或者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 申訴的方式有兩種。
(1) 申請復議。
當事人可以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或者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申請復議的當事人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并說明復議的理由和事實依據。復議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通知當事人。
(2) 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可以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應當提交起訴狀,并說明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起訴之日起7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后15日內作出答辯。
3. 申訴的結果可能是改變處罰結果,也可能是維持處罰結果。
如果當事人申訴成功,復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可以改變原處罰結果,也可以撤銷原處罰決定。如果申訴不成功,原處罰結果將被維持。
總之,被城管行政處罰后,你有權利去申訴,申訴的方式有兩種,申訴的結果可能是改變處罰結果,也可能是維持處罰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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