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行政違法異議期?
行政違法異議期是指當行政機關發布違法行政文件時,當事人可以向該機關提出異議,由機關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時間段。
2、行政違法異議期的法定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有權在行政機關發布違法行政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行政機關提出異議。
3、申請異議的條件
當事人只有滿足下列條件時,才有權申請異議:
(1)當事人是受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的對象;
(2)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有異議;
(3)當事人在行政機關發布違法行政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異議。
4、申請異議的程序
(1)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行政機關提出異議,并說明異議的理由;
(2)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當事人提出異議后,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3)行政機關作出處理決定后,當事人可以向行政機關提出抗辯;
(4)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抗辯情況作出終的處理決定。
5、對行政違法異議期的合理運用
行政違法異議期是當事人可以向行政機關提出異議的一段時間,因此,當事人應當把握好行政違法異議期,合理利用這段時間,充分表達自己的異議,以期得到更好的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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