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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年刑訴法對管轄制度進行了哪些改革
- 2、什么是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
- 3、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時間
- 4、中國刑事證據制度改革發展的路徑選擇
- 5、關于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
12年刑訴法對管轄制度進行了哪些改革
年刑訴法對管轄制度進行改革有強化了地域管轄原則、增加了專屬管轄的范圍和條件、增設了異地管轄的規定。強化了地域管轄原則:明確了犯罪地和審判地的關系,規定犯罪地和審判地在同一轄區的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犯罪地和審判地不在同一轄區的案件,由審判地人民法院管轄。
新刑事訴訟法對法院管轄權進行明確規范,確保司法程序的公正與效率。首要規定為,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主要由公安機關負責,此規定適用于絕大多數案件。然而,對于特定類型的犯罪,法律賦予了人民檢察院特殊管轄權。
有管轄權的兩個以上同級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應當在審限內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爭議的人民法院分別逐級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第一次修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于1996年對刑事訴訟法進行了第一次修改,主要是為了完善刑事訴訟程序,加強人權保障,提高司法效率。這次修改主要涉及刑事案件的偵查、起訴、審判程序等方面,并加強了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保障。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什么是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
法律分析: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主要有以下特點:貫徹以審判為中心理念,落實庭前會議制度,推進庭審實質化改革,貫徹證據裁判規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疑罪從無。
“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內涵非常豐富,涵蓋了刑事訴訟的所有階段,涉及到司法體制、訴訟程序的改革和完善,和司法公正的實現密切相關,而且涉及到十九大報告中專門提出的“人權法治化保障”,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刑事庭審實質化是“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其內核是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在審判階段通過庭審方式解決。在一些地方的司法實踐中,逮捕“綁架”審判,審理方式以審查案卷筆錄為主,庭前會議實體化,以及法庭審理僅以定罪為中心,均在一定程度上虛置刑事審判程序,使其流于形式。
法律分析:結合我國目前的現實情況,從貫徹落實的角度,可以將“以審判為中心”的基本內容概括為“一個精髓”和“兩大支柱”。“一個精髓”就是庭審的實質化;“兩大支柱”就是證據裁判原則、直接言詞原則。司法實踐中只要將上述精髓和支柱落到實處,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目標實現就指日可待了。
“以審判為中心”并沒有改變憲法和訴訟法確定的職權配置格局,沒有否定檢察機關在審判階段行使訴訟監督權的權力基礎,不僅沒有否定,《決定》中還明確提出“完善檢察機關行使監督權的法律制度,加強對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
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時間
1、年。根據查詢百度律臨信息顯示,《關于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6年10月11日發布并實施的文件。
2、您好!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就是要落實刑事訴訟法“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基本原則的重要舉措。按照法律規定,案件偵查終結的證據標準、提起公訴的證據標準都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與審判階段作出有罪判決的證明要求是一致的。
3、各地法院的改革試點表明,實行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后,庭審持續的時間明顯拉長,原本1個小時可以審結的案件,現在可能需要4個小時甚至更長;同時,因為要當庭宣判,法官開庭審理時的心理壓力比以前更大,庭審的工作強度亦明顯加大,法律文書質量的要求也更高。
4、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是堅持嚴格司法、確保刑事司法公正的現實需要。
5、年,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體制改革,使得庭審實質化成為必然趨勢。直接言詞原則與傳聞證據規則因被認為能有效解決庭審虛化問題,而成為討論焦點。直接言詞原則,源于大陸法系,包括直接原則和言詞原則。此原則在19世紀德國確立,旨在限制書面審理,強調法庭審判應公開、口頭、直接進行。
6、“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內涵非常豐富,涵蓋了刑事訴訟的所有階段,涉及到司法體制、訴訟程序的改革和完善,和司法公正的實現密切相關,而且涉及到十九大報告中專門提出的“人權法治化保障”,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中國刑事證據制度改革發展的路徑選擇
我認為,改革應以觀念更新為前提,以制度創新為基礎,這是所有改革的基本路徑。在實踐中,觀念更新與制度創新相輔相成,互為因果。對于刑事證據制度改革而言,觀念更新固然重要,但新的刑事證據原則和制度的建立可能更具實際意義,應成為當務之急。
改革是發展的前提,改革的基本品格就是創新,刑事證據制度的改革與發展也不例外。
證人出庭和證據制度是刑事訴訟的重要環節。實證研究揭示了證人作證的問題,以及傳聞證據規則的討論和應用。(證人出庭與傳聞證據規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韓國的實施情況也是討論內容。(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應用)最后,刑事辯護制度的修改與完善是刑事訴訟法改革中的重要議題,包括冤錯案件處理和一事不再理原則。
關于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
1、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印發經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審議通過的《關于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這是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刑事訴訟過程中沒有做到以審判為中心,是關鍵所在。
2、年。《關于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6年10月11日發布并實施的文件。
3、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應當以繁簡分流、快速辦案以及建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為前提為基礎 雖然以審判為中心訴訟制度的核心是庭審實質化,但并不意味著所有刑事案件都需要或都應當實行庭審實質化的審判。
4、在此基礎上,2016 年,兩高三部聯合發布了《關于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其中第十七條明確指出,健全當事人、辯護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權利保障制度。依法保障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知情權、陳述權、辯論辯護權、申請權、申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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