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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刑訴法鑒定規定是怎樣的
1、最高人民*關于司法鑒定規定是最高人民*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定,該規定對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從業人員作等內容出了規定。
2、具體的規定如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3、《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
4、一)合法、獨立、公開;(二)客觀、科學、準確;(三)文明、公正、高效。第四條凡需要進行司法鑒定的案件,應當由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鑒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統一對外委托鑒定。第五條最高人民法院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司法鑒定工作,上級人民法院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司法鑒定工作。
刑事鑒定程序規則
刑事司法鑒定程序是:首先需要當事人委托相關的司法鑒定機構;等司法機構受理此案以后,會進行四次左右的有關鑒定;鑒定確認以后,司法機構就會向相關部門遞交司法鑒定文書;拿著鑒定文書出庭。【法律依據】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五條,司法鑒定實行鑒定人負責制度。
刑事案件司法鑒定程序是怎樣的(一)、委托: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的司法鑒定委托。在訴訟案件中,在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司法鑒定機構也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司法鑒定委托。當事人委托司法鑒定時一般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
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申請鑒定時,要預交鑒定費用,并提供相關材料。當事人申請鑒定經法院同意后,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鑒定人員,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指定。
刑事訴訟法關于精神病鑒定的原則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關于精神病鑒定的原則如下:無病推定原則;辯方舉證的證明標準原則;司法機關的義務。《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
刑事訴訟法關于精神病鑒定原則的相關法律規定。無病推定原則:我國的精神衛生立法和刑事訴訟法的修改時首先應當考慮確立無病推定原則。在無病推定原則的前提下,對于應當進行司法精神病鑒定的限制條件應該是:辯方能夠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患有精神病的證據。
實施危害行為時的精神狀態,精神疾病和所實施的危害行為之間的關系,以及有無刑事責任能力。(二)確定被鑒定人在訴訟過程中的精神狀態以及有無訴訟能力。(三)確定被鑒定人在服刑期間的精神狀態以及對應當采取的法律措施的建議。
對精神病的鑒定首先是從臨床精神病學的基礎出發,全面檢查分析,確定有無精神病,同時從法律的角度確定犯罪時的精神狀態及嚴重程度和它與犯罪的因果關系兩方面考慮,具體判斷標準如下:是不能辨認自己的行為,一個人雖患有精神疾病,但如果仍有辨認自己行為的能力,還是要負相應的刑事責任。
鑒定人應當具有專門醫學知識,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結論,并且在鑒定結論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對鑒定結論沒有爭議的,即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如果對鑒定結論有爭議的,可以請求司法機關重新鑒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對在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近親屬或者代理律師提出犯罪嫌疑人有精神病的,應當告知其在審查起訴階段向檢察院提出,或者在法庭審理階段向法院提出。
刑事訴訟法鑒定程序是什么
1、刑事案件傷殘鑒定程序:對公安機關在辦理治安、刑事案件中,當事人要求進行傷情鑒定的,辦案單位應及時開具法醫傷情鑒定委托書,當事人憑委托書到被委托的法醫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按照《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對被委托的鑒定機構成員提出回避申請。
2、法律主觀:鑒定工作一般應按下列步驟進行: (一)審查鑒定; (二)查驗送檢材料、客體,審查相關技術資料; (三)根據技術規范制定鑒定方案; (四)對鑒定活動進行詳細記錄; (五)出具鑒定文書。 對存在損耗檢材的鑒定,應當向委托人說明。必要時,應由委托人出具檢材處理授權書。
3、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
4、法醫鑒定制度程序清晰透明。在公安機關辦理治安、刑事案件過程中,若當事人提出要求進行傷情鑒定,辦案單位需及時開具法醫傷情鑒定委托書。隨后,當事人攜帶委托書前往指定的法醫鑒定機構進行鑒定。與此同時,公安機關應主動通知雙方當事人,告知其被委托的鑒定機構。
5、刑事訴訟法關于辨認的程序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四十六條,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可以讓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證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尸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應當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
刑事案件司法鑒定怎么進行
司法鑒定申請流程如下:委托;審查: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對委托鑒定事項、鑒定材料等進行審查;受理:對屬于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范圍,鑒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鑒定材料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受理;初次鑒定;補充鑒定;重新鑒定;復核鑒定;出具司法鑒定文書。
司法鑒定機構會先接受符合條件的其他機關或者是仲裁機構的委托,然后再進行受理,再然后做出初步的鑒定,如果有遺漏的項目或者是資料還要做補充鑒定,鑒定完之后會進行符合鑒定,最后是根據鑒定報告出具有法律效力的鑒定報告書。
刑事案件鑒定工作一般應按下列步驟進行:(1)審查鑒定;(2)查驗送檢材料、客體,審查相關技術資料;(3)根據技術規范制定鑒定方案;(4)對鑒定活動進行詳細記錄;(5)出具鑒定文書。對存在損耗檢材的鑒定,應當向委托人說明。必要時,應由委托人出具檢材處理授權書。
司法鑒定是怎么鑒定的程序是怎么樣的?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申請鑒定時,要預交鑒定費用,并提供相關材料。當事人申請鑒定經法院同意后,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鑒定人員,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指定。
選定鑒定人。鑒定人的選定有兩種方式:一是指派,即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指派其內部的刑事技術鑒定部門具有鑒定資格的專業人員進行鑒定;二是聘請,即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聘請其他部門的專業人員進行鑒定。
刑事訴訟法中的鑒定是什么
1、刑事訴訟中的鑒定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為了查明案件事實,公安司法機關依據職權或者應當事人及其刑事訴訟鑒定的要求他訴訟參與人的申請,指派或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鑒別和評定的活動。
2、鑒定意見是指各行業的專家對案件(項目)中的專門性問題所出具的專門性意見。鑒定意見是刑事訴訟領域的證據類型之一,是查明案情,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重要依據。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直接關系到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對刑事訴訟主體各方而言意義重大,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更是有著直接的利害關系。
3、第一條為規范公安機關鑒定工作,保證鑒定質量,維護司法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安機關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4、法律主觀刑事訴訟鑒定的要求:刑事訴訟法對于鑒定意見幾日內送達沒有明確規定,實際情況中一般三日內會送達。鑒定是刑事訴訟中為了查明案件事實,方便審理定罪由司法鑒定機構對物證或者人員精神、身體情況等進行的專門判斷。
5、此外,《刑事訴訟法》還明確規定了鑒定人的責任與法律后果。如果鑒定人故意作出虛假鑒定,將承擔法律責任。此規定旨在維護法律的公正性與嚴肅性,確保鑒定工作的客觀、準確。
6、綜上所述,刑事訴訟法鑒定聘請的內容主要包括:指派或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案件鑒定,鑒定人需撰寫并簽名確認鑒定意見,以及對故意提供虛假鑒定意見的行為進行法律責任追究。這一制度設計旨在通過專業鑒定,確保刑事訴訟過程的公正性和證據的可靠性,為法院作出公正判決提供科學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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