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感謝邀請,今天來為大家分享一下補償員工的月工資標準的問題,以及和經濟補償金月平均工資包括年底績效嗎?要注意什么?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還不太明白的話,也沒有關系,因為接下來將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解決大家的問題,下面就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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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2021最新規定離職補償最高限額?
一、勞動法新規定離職補償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二、離職補償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4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離職時,如果用人單位是按照《勞動法》所規定的裁員的,最多是要支付離職員工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但如果是違反了《勞動法》規定而裁員的,就要根據相關規定的二倍進行補償。
怎么計算經濟補償工齡?
依據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在下列情形下勞動者的工齡應當連續計算:
一、因用人單位合并、兼并等原因,同一單位連續工作時間計算。
二、因組織調動在同一集團或關聯機構連續工作時間可以根據一校計算:因工作需要,經組織決定調整工作而轉移工作單位的職工,應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與新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原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職工在新的用人單位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確定醫療期,續訂勞動合同時確定勞動合同期限以及解除勞動合同確定經濟補償金時,職工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時間應計算為現單位的工作時間。
三、用人單位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前后同一單位工作時間計算,實際上就是說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簽訂勞動合同前的工作時間和簽訂勞動合同后的工作時間應合并計算;勞動合同制度實行以前,原固定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應當做為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年限。
四、合資、合作企業原中方職工同一單位工作時間計算,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貫徹〈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5]163號)規定由合資、合作的中方單位安排到合資、合作企業工作的中方職工,其連續工齡按在原單位工作時間和在合資、合作企業工作時間合并計算。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八條:“……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對〈關于貫徹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復函〉中有關連續工齡如何解釋的復函》“我部《關于貫徹〈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5]163號,以下簡稱《復函》)第二條第六項主要是針對合資、合作企業的特殊情況做出的規定。規定把合資、合作企業與合資、合作的中方單位視為同一用人單位。職工續簽勞動合同時,其在合資、合作的中方單位連續工作的時間應當與在合資、合作企業連續工作的時間合并計算。因此,《復函》中所講的“連續工齡”與《勞動法》第二十條“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的含義相同。
經濟補償金月平均工資包括年底績效嗎?要注意什么?
包括年底績效工資。但要注意需有證據證明,如果單位現金發放,常常會被排除在外!
當然,所有經濟補償金標準的組成部分,都需要有證據加以證明,譬如單位代扣代繳的個稅金額多少,就需要稅務機關的納稅證明作為證據。
因為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往往僅僅是基本工資,其他什么“按照公司內部工資分配辦法”、“視公司全年業績自主確定獎金是否發放”都是含糊其辭的,沒有證據證明就不會得到支持!
你勞動合同5月10日到期,但年底績效工資5月底發放的話,是不是會擔心錯過?
證據充分的話,即使單位有規章制度,也不必擔心,一是因為年底績效工資是你上年度應得工資的一部分,二是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又以規章制度規定“發放時仍然在職的員工才享有年底績效工資”,是以合法形式規避自己的義務。最終是會支持你的。
2021年護理費賠償標準?
我國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通常情況下,如果是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員工,那么護理費的賠償按該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五十算,并按月支付。如果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那么護理費按該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四十算,按月支付。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員工,會拿到該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十護理費。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021年開除員工8年賠償標準?
八年企業工齡,企業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八個月夲人工資。企業與員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不能稱之為開除,開除是一種行政處罰方式,通常對犯嚴重錯誤的員工的一種處罰。
員工嚴重違反企業管理規定或犯嚴重錯誤甚至違法犯罪,企業可以開除員工。也不必支付賠償。反之應該支付員工一年企業工齡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所以因企業原因提前解除一個有八年工齡的員工勞動合同,必須依法支付八個月的工資。
好了,文章到這里就結束啦,如果本次分享的補償員工的月工資標準和經濟補償金月平均工資包括年底績效嗎?要注意什么?問題對您有所幫助,還望關注下本站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