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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刑事訴訟法》第46條的含義和根據
- 2、刑事訴訟證明標準?
- 3、僅憑犯罪嫌疑人自己的正??诠┠芊駥ζ溥M行定罪?如果其后來又翻供的,先...
- 4、刑事訴訟證明標準是什么?
- 5、司考新刑事訴訟法知識點:辯護人的義務
- 6、檢察院是按證據還是按口供批捕?
《刑事訴訟法》第46條的含義和根據
法條解讀:刑事訴訟法第46條中的“只有被告人供述”,僅指甲(或丙、丁等)承認自己犯罪或有被指控的事實存在,即“供述”;“沒有被告人的供述”,則指甲(或丙、丁等)說明自己罪輕或無罪的辯解,甚至對他人罪行的檢舉揭發。這里不能將“供述”擴大解釋為“口供”。
對于刑事訴訟證明標準,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6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第一是罪刑法定原則,其基本含義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該原則規定在我國《刑法》的第三條: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第二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其含義是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刑事訴訟法第46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刑事訴訟法在第46條規定了“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判處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定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判處刑罰?!钡沁@并不能改變重口供、輕證據的傳統。
刑事訴訟證明標準?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中的證明標準,是指法律規定的公安司法人員運用證據證明案件事實要求達到的程度。依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和訴訟理論,我國刑事訴訟證明標準應當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
法律分析:證明標準,又稱“證明要求”。是指法律要求的訴訟證明中運用證據證明案件事實所要達到的程度。從近代訴訟史開始,就有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兩種不同的證明標準。傳統上有兩種證明標準:一是不存在任何合理懷疑的證據,適用于刑事案件;一是蓋然性超過他方的證據,適用于民事案件。
法律分析: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明標準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對此可以作以下理解:(1)據以定罪的證據均亦查證屬實;(2)案件事實均有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3)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4)對案件事實的證明結論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法律分析:傳統上有兩種證明標準:一是不存在任何合理懷疑的證據,適用于刑事案件;一是蓋然性超過他方的證據,適用于民事案件。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明確的證明標準,這就是《刑事訴訟法》第129條、第137條、第141條、第162條中多次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僅憑犯罪嫌疑人自己的正常口供能否對其進行定罪?如果其后來又翻供的,先...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單憑犯罪嫌疑人自己承認有罪的供述而沒有其他證據時,不能對犯罪嫌疑人定罪。如果其后來又翻供的,要認定先前的口供還有沒有證據效力要看法院是否采信,如果沒有其他證據一般采信的可能性較小。
2、法律分析:不能。刑事案件只有口供的,不能作為定罪的證據,要有其他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才能對被告人定罪。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
3、只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沒有物證通常是不能定罪的。根據法律規定,定罪和量刑的事實必須有證據證明;據以定案的證據都要經過法定程序查證屬實;全案證據綜合后,對所認定的事實應當排除合理懷疑。如果只有被告人的供述,而沒有其他證據支持,那么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也不能對其處以刑罰。
4、光有口供是不能定罪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5、僅憑口供不可以定罪。我國法律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所以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法院也會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宣布嫌疑人無罪,除非有足夠真實、有證明價值、有關聯性的證據指出。
刑事訴訟證明標準是什么?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中的證明標準,是指法律規定的公安司法人員運用證據證明案件事實要求達到的程度。依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和訴訟理論,我國刑事訴訟證明標準應當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
法律分析: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明標準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對此可以作以下理解:(1)據以定罪的證據均亦查證屬實;(2)案件事實均有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3)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4)對案件事實的證明結論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法律分析:證明標準,又稱“證明要求”。是指法律要求的訴訟證明中運用證據證明案件事實所要達到的程度。從近代訴訟史開始,就有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兩種不同的證明標準。傳統上有兩種證明標準:一是不存在任何合理懷疑的證據,適用于刑事案件;一是蓋然性超過他方的證據,適用于民事案件。
司考新刑事訴訟法知識點:辯護人的義務
1、《刑事訴訟法》第3340、446條對辯護人的義務進行了具體規定: 告知義務:- 委托情況告知: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應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2、一)告知義務 委托情況告知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不在犯罪現場、不負刑事責任 辯護人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于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
3、決定可以書面作出,也可以口頭作出,法律效力相同??陬^決定應當記錄在案,書面決定應當制作決定書,并送達有關人員。不同于判決和裁定,決定一經作出,立刻發生法律效力,沒有上訴和抗訴的問題,但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對于某些決定可以申請復議和申訴。
4、直接送達 收件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的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等負責收件的人送達的,視為直接送達。公檢法機關送達訴訟文書,一般應以直接送達為原則。
5、刑事訴訟制度 (1)管轄 主要掌握立案管轄;審判管轄;特殊管轄;以及管轄的變通。 (2)回避 主要掌握回避適用的人員;回避適用的理由;回避的種類;回避的程序。 (3)辯護與代理 主要掌握辯護人的范圍,人數;辯護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辯護的種類以及相互關系;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刑事代理的種類;代理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檢察院是按證據還是按口供批捕?
檢察院是按證據批捕。根據我們國家《刑事訴訟法》第46條當中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人犯是需要由檢察長來進行決定的,當然的,如果說是非常重大的類型的案件,應當是提交給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檢察院是按證據還是按口供批捕?檢察院是按證據批捕。
以公安的口供為準。一般以公安口供為依據。檢察階段更改要提供相應依據。檢察機關在審查提起公訴時,應當提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重要的證據可以復核。如果出現證據矛盾,在證據的采信上,應當盡可能予以排除,重點要查清是否有違法取證等程序違法行為存在,并要考慮各種相關證據的關聯性,要互相印證。
法律規定有口供無證據不能批捕,因為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當中第五十五條明確規定,對于一切的案件的處理都是需要有證據其強調調查研究不能夠輕信口供的。必須是有證據的情況之下,才能夠準許批準逮捕。
檢察院不以口供定罪。在司法程序中,口供是證據之一,但通常不會單憑口供就定罪。定罪通常需要多種證據的綜合確認,以確保判決的準確性和公正性。除口供外,其他類型的證據也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鑒定意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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