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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標準規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工程建設標準規范(簡稱標準)是國家一項重要的技術法規,是進行基本建設勘察、設計和施工及驗收的重要依據,是組織現代化工程建設的重要手段,是開展工程建設技術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標準的管理工作,不斷提高標準的水平,充分發揮標準在工程建設中的作用,對保證和提高工程質量,加快建設速度,節約原料、材料,合理使用建設資金,推廣科學技術成果,保護人民身體健康,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提高勞動生產率等,都具有重要作用。為了進一步搞好工程建設標準的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工程建設標準工作的具體情況,特制訂本辦法。第二條 各類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和施工及驗收,都必須制訂相應的標準,并按照本辦法進行管理。第二章 標準的制訂或修訂第三條 制訂或修訂標準,必須體現多快好省的精神,貫徹國家的技術經濟政策,密切結合自然條件,合理利用資源,充分考慮使用和維修的要求,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適用,確保質量。第四條 標準的管理部門和單位,既要根據當前的生產、建設和科學技術水平,及時組織制訂相應的標準,并保持其相對穩定性;又要根據生產、建設和科學技術發展的需要,不斷總結生產、建設革新創造和科學試驗之有效的成果,適時組織修訂原標準或制訂新標準。
標準的修訂,原則上每隔二至三年進行一次局部修訂;每隔五年左右進行一次復審、修訂。第五條 各主編部門和單位制訂或修訂標準,要在統一計劃下,把勘察、設計、施工、生產、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單位的有實踐經驗的有關科技人員和專家組織起來,群策群力,認真負責,共同完成。
要充分發揚民主,對標準中有關政策性問題,要認真研究,統一認識;對有爭論的技術性問題,要在調查研究、試驗驗證或專題討論的基礎上,通過協商,恰如其分地做出結論。第六條 制訂或修訂標準, 對需要進行的試驗研究項目, 應納入各級有關部門科研計劃, 加強協作, 緊密配合,積極組織實施,寫出科研成果報告,經過主管部門或單位鑒定,凡技術上成熟的經濟上合理的,應列入標準。第七條 采用新技術,應持積極慎重的態度。凡經過有關主管部門或單位鑒定,有完整的技術文件,并經實踐檢驗行之有效的新技術,應列入標準。第八條 對國際的標準和國外的先進標準,要經過具體分析或試驗驗證,凡符合我國具體情況的,應積極采用。第九條 對外承包工程,必要時可由工程建設有關主管部門會同外貿、外經部門選用或制訂適合外貿市場需要的標準。第十條 制訂或修訂標準的條文規定, 要嚴謹明確, 文句力求簡煉易懂,不得模棱兩可;標準的內容、深度、名詞、符號和用語,要前后一致,避免重復矛盾;標準的附錄與正文起同等作用;其他標準的內容,不得作為本標準的附錄。第十一條 制訂或修訂標準,要做好與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之間和有關產品標準之間的“對口”工作。凡需要與現行有關同級工程建設標準“對口”的,應遵守現行標準的規定;如確有發展,必須經現行同級工程建設標準的審批部門同意,方可作補充規定。凡需要與現行有關產品標準“對口”的,應遵守現行國家標準、部標準的規定。凡屬于產品標準方面的內容,不得在工程建設標準中加以規定。第三章 標準的分級和審批頒發第十二條 標準分為國家標準,部標準,省、市、自治區標準和企、事業標準四級。部標準,省、市、自治區標準和企、事業標準,不得與國家標準相抵觸;企、事業標準,不得與部標準和省、市、自治區 標準相抵觸。各級標準的審批和頒發
,應采取分級負責的辦法。第十三條 國家標準是指對全國經濟、技術發展有重要意義的,跨行業、跨地區的,根據需要和可能在全國范圍內統一的標準。國家標準應由主編部門提出標準送審文件,報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或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頒發。第十四條 部標準主要是指全國性的在各專業范圍內的需要和可能統一的標準。部標準應由主編單位提出標準送審文件,報主管部、委、總局審批、頒發,并報國家基本建設員會備案。第十五條 省、市、自治區標準是指地區性的在本地區范圍內需要和可能統一的標準。省、市、自治區標準應由主編單位提出標準送審文件,報省、市、自治區基本建設委員會審批、頒發,并報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備案。
[img]建設部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和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對沒有國家標準而需要在全國某個行業范圍內統一的下列技術要求,可以制定行業標準:
(一)工程建設勘察、規劃、設計、施工(包括安裝)及驗收等行業專用的質量要求;
(二)工程建設行業專用的有關安全、衛生和環境保護的技術要求;
(三)工程建設行業專用的術語、符號、代號、量與單位和制圖方法;
(四)工程建設行業專用的試驗、檢驗和評定等方法;
(五)工程建設行業專用的信息技術要求;
(六)其他工程建設行業專用的技術要求。第三條 行業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
下列標準屬于強制性標準:
(一)工程建設勘察、規劃、設計、施工(包括安裝)及驗收等行業專用的綜合性標準和重要的行業專用的質量標準;
(二)工程建設行業專用的有關安全、衛生和環境保護的標準;
(三)工程建設重要的行業專用的術語、符號、代號、量與單位和制圖方法標準;
(四)工程建設重要的行業專用的試驗、檢驗和評定方法等標準;
(五)工程建設重要的行業專用的信息技術標準;
(六)行業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設標準。
強制性標準以外的標準是推薦性標準。第四條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國務院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行業標準管理范圍,履行行業標準的管理職責。第五條 行業標準的計劃根據國務院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部署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和下達,并報國務院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與兩個以上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有關的行業標準,其主編部門由相關的行政主管部門協商確定或由國務院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協調確定,其計劃由被確定的主編部門下達。第六條 行業標準不得與國家標準相抵觸。有關行業標準之間應當協調、統一,避免重復。第七條 制訂、修訂行業標準的工作程序,可以按準備、征求意見、送審和報批四個階段進行。第八條 行業標準的編寫應當符合工程建設標準編寫的統一規定。第九條 行業標準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編號和發布。
其中,兩個以上部門共同制訂的行業標準,由有關的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審批、發布,并由其主編部門負責編號。第十條 行業標準的某些規定與國家標準不一致時,必須有充分的科學依據和理由,并經國家標準的審批部門批準。
行業標準在相應的國家標準實施后,應當及時修訂或廢止。第十一條 行業標準實施后,該標準的批準部門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的發展和工程建設的實際需要適時進行復審,確認其繼續有效或予以修訂、廢止。一般五年復審一次,復審結果報國務院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二條 行業標準的編號由行業標準的代號、標準發布的順序號和批準標準的年號組成,并應當符合下列統一格式:
(一)強制性行業標準的編號:
XX?。?/p>
---?。?/p>
│ ││
└───┼────┼────強制性行業標準的代號
││
└────┼──────發布標準的順序號
│
└────────發布標準的年號
(二)推薦性行業標準的編號:
XX?。?/p>
---?。?/p>
│ ││
└───┼────┼────推薦性行業標準的代號
││
└────┼──────發布標準的順序號
│
└────────發布標準的年號
第十三條 行業標準發布后,應當報國務院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四條 行業標準由標準的批準部門負責組織出版,并應當符合工程建設標準出版印刷的統一規定。第十五條 行業標準屬于科技成果。對技術水平高,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行業標準,應當納入各級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范圍,并予以獎勵。
陜西省工程建設標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促進科技進步,推動建設工程高質量發展,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工程建設國家標準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的工程建設標準(以下簡稱工程建設標準)的編制、實施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的任務是制定、修訂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組織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實施,對工程建設標準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對工程建設團體標準的制定進行規范、引導和監督。
第四條 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全省標準化工作,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分工管理全省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
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負責全省工程建設標準的項目立項、組織編制;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并對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在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下,省建設標準設計站(以下簡稱“省標站”)具體承擔全省工程建設標準立項論證、編制、復審、修訂、咨詢、宣貫培訓等工作。
各設區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實施與監督工作。
第五條 對技術水平高、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生態效益的工程建設標準,納入建設工程類科技成果的評獎范圍和優秀勘察設計評獎范疇。
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團體標準成果納入單位誠信體系建設、個人職稱評審的主要業績。
參與編寫標準的主要技術人員可視為完成相應注冊期繼續教育50%的選修課時。
第六條 鼓勵有相應專業技術和標準化能力的學會、協會、商會、聯合會、產業技術聯盟等社會團體協調社會市場主體共同制定滿足市場和創新需要的工程建設團體標準,由本團體成員約定采用或按照本團體的規定供社會自愿采用。團體標準實行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并主動接受相關部門的指導。
工程建設團體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于強制性國家標準相關技術要求,鼓勵工程建設團體標準的技術要求高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
第七條 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經費應當納入本級人民 *** 財政預算。
第二章 工程建設標準的制定
第八條 下列工程建設活動中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雖有規定但規定不具體,或為了細化提高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需要在全省范圍內統一規定的工程建設技術要求和管理要求,可以制定全省工程建設標準:
(一)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含安裝)、竣工驗收等質量和安全要求;
(二)工程建設有關安全、環境保護、抗震(抗疫)應急和能源資源節約利用的技術要求;
(三)工程建設有關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應用的要求;
(四)工程建設有關試驗、檢驗、檢測和評定方法的要求;
(五)工程建設專用的信息技術的要求;
(六)城市建設和管理有關技術要求,包括市政基礎設施和公用設施配置標準,城市更新、城市設計、城市歷史文化和風貌標準等;
(七)其他工程建設技術和管理要求。
第九條 地方標準的制定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嚴格遵守(符合)國家及我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技術經濟政策,體現本地地理環境、技術等特點;
(二)以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和實踐經驗為依據,相應的科研成果已經鑒定或在工程建設中技術成熟并有應用實例,符合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適用要求,具備推廣應用的條件;
(三)標準中的技術要求不低于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并不得與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相抵觸,與相關地方標準之間應協調配套,不得重復、矛盾;
(四)采用專利技術的,應當取得專利權人許可;
(五)標準的制定實施不得妨礙商品、服務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不得指定采用國家和全省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施設備。
第十條 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實行計劃管理,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向社會公開征集地方標準建議項目,擬定地方標準編制年度計劃,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的主編單位原則不超過2家;主編單位為2家的,標準編制工作由第一主編單位牽頭并負責完成。
承擔地方標準編制的主編單位和主編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承擔過與所主編標準內容相關的工程建設科研、勘察、設計、施工、檢測等工作,并在相關領域內具有較高水平,能解決標準編制的重大技術問題。
(二)承擔工程建設管理標準編制的,應當具備相應的管理經驗,相應水平在行業內居領先地位。
(三)主編人所從事的工作應與標準及標準設計編制內容一致,有豐富的工作、工程實踐經驗。
第十二條 申報立項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包括制定項目立項申請表和立項申請報告。
標準內容涉及專利的,應在立項申請報告中提供專利的相關證明及專利持有人授權文件、專利實施許可聲明等資料。
第十三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召開項目立項專家論證會,對申請項目立項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問題進行論證,并提出書面論證意見。
通過立項論證的項目,由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聯合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向編制單位下達年度立項計劃。
工程建設地方標準中擬采納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由省標站組織專家對其可行性、經濟性及領先性進行論證。
第十四條 已列入地方標準年度制定、修訂計劃的項目應在2年內完成。在計劃執行中遇到特殊情況,不能按照原計劃實施的,主編單位應向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變更計劃的申請,經批準后,按調整后的時間節點組織實施,變更結果應及時通報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項目通過立項批復后,主編單位應根據立項批復制定標準編制計劃。編制計劃包括編制單位及人員組成、工作任務分工、編制工作進度等相關內容;計劃應在60天內報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工程建設標準的制定、修訂編寫格式及編寫規則,應符合《標準的結構和編寫》GB/T1.1、《標準化工作指南》GB/T20000、《標準編寫規則》GB/T20001、《工程建設標準編寫規定》(建標〔2008〕182號)等相關要求。
第十七條 編制組應根據標準編制計劃充分開展調查研究,并在綜合分析與必要的實驗論證基礎上編制完成標準征求意見稿及其條文說明。
征求意見稿應經主編單位和主編部門審稿同意后,向有關單位和專家征求意見。
第十八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標準征求意見稿進行網上公開征求意見,時間不少于30天。
征求意見的范圍和對象應具有廣泛性和代表性,主編單位根據標準所涉及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同步向相關單位及專家定向征求意見和建議。定向征求意見專家不得少于5人。
第十九條 標準主編單位應當對征集的意見進行整理、分析研究和處理,完成標準送審稿及征求意見匯總處理結果表,并向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送審書面申請材料,由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召開審查會議。審查專家應從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專家庫中選取,專家人數應為不少于7人以上單數。
第二十條 送審稿應材料齊全(紙質版和電子版),標準主編單位應認真準備審查會匯報材料。匯報內容應包括:任務來源、標準編制過程中所做的主要工作、標準關鍵技術及創新點、征求意見和建議處理情況等。
第二十一條 專家組應對以下主要內容進行審查。
標準內容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的情況,與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協調性;
標準的重大分歧意見處理情況,標準相關各方意見是否協調一致;
標準的主要技術內容的科學性、完整性和可操作性;標準結構、要素、內容是否完整,各項規定是否正確,技術指標是否合適,方法是否經過驗證。
第二十二條 審查會議應聽取編制組介紹標準編制過程及主要內容,征求意見的處理情況;技術審查由專家組組長主持,對標準文本逐條審查,對審查中遇到的重大問題進行組織協調,對有爭議的問題進行充分討論和協商。
會議審查應形成會議紀要。會議紀要主要包括會議概況、主要審查意見,并由審查組全體專家簽名。
第二十三條 編制組應根據專家審查意見對標準送審稿進行修改,形成標準報批稿。專家審查意見為原則通過或不通過的,編制組應根據專家審查意見對標準進行修改后重新報審。
第三章 標準的報批和備案
第二十四條 標準主編單位應在專家審查會召開后30個工作日內向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報批材料。
報批材料包括:陜西省工程建設標準報批簽署表、標準報批請示文件、標準報批稿、審查會專家意見及意見簽署表、專家意見處理結果表。
第二十五條 陜西省工程建設標準的編號應符合下列規定:
DB 61/T***—****
┬ ┬ ┬
└──標準發布年號
└─────標準發布順序號
└────────推薦性標準的代號
第二十六條 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由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的統一號段進行編號,由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聯合發布。
未經批準和備案的工程建設地方標準,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版發行,不得在建設活動中使用。
第二十七條 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出版由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省標站具體實施。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翻印、復制本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用于銷售。
第四章 標準復審評估及修訂
第二十八條 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發布實施后,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發展、工程建設的需要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制定和修訂情況,適時進行復審評估,復審評估周期一般不超過5年。
標準的復審評估在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下進行。
第二十九條 地方標準復審評估,應當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標準應予以廢止:
1、不符合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2、與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內容矛盾或大量重復;
3、主要技術內容不再適用。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地方標準應予以修訂:
1、涉及的法律、法規、規章或國家有關規定發生重大變化的;
2、涉及的現行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已經修訂的;
3、標準的關鍵技術、適用條件發生變化的;
4、其他情況需要修訂的。
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復審評估結論,下發地方標準廢止、修訂或繼續有效的通知,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 對需要修訂的地方標準,由主編單位提出修訂申請,報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程序組織修訂、發布和備案。修訂后的標準其標準發布順序號不變,只變更批準發布年號。
重新發布修訂的地方標準時,應廢止原地方標準。未明確廢止原標準的,新標準實施之日起,原標準不再適用。
第三十一條 對繼續有效的地方標準,經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后,當再版或匯編時,在標準扉頁上的實施日期下方增加“* * * *年 * *月確認繼續有效”字樣。
第五章 工程建設標準的實施
第三十二條 工程建設地方標準是工程建設活動的技術依據和準則。在從事相關工程建設活動中,鼓勵建設、規劃編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施工圖審查、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等單位和從業人員采用工程建設地方標準。
第三十三條 工程建設標準設計是工程建設標準的技術補充和延伸。
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編制建設工程通用標準設計和相關產品推廣應用標準設計,為工程建設標準實施提供技術支持。
建設工程設計企業進行設計時,鼓勵優先采用標準設計。
工程建設標準設計項目的立項、編制、實施、監督及管理適用于本辦法。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需要,積極組織開展工程建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地方標準的宣貫,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標準的宣貫活動應在統一組織下進行;
(二)標準的宣貫應納入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計劃;
(三)標準的宣貫應確保質量和水平,從事標準宣貫的授課人員優先聘請參加標準編制的人員;
(四)標準的宣貫活動,應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 地方標準的解釋由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涉及標準具體技術內容的,可委托標準主編單位出具相關技術解釋意見。標準解釋應符合住房城鄉建設部《工程建設標準解釋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六章 工程建設標準實施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標準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時進行查處。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應依法公開,并納入誠信體系管理。
第三十七條 工程建設標準監督檢查應采取“雙隨機、一公開”的方式進行,并符合《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建設部令第81號)的有關要求。其中強制性標準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有關工程技術人員是否熟悉、掌握強制性標準的內容;
(二)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監理、檢測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三)工程建設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
(四)工程建設的安全、質量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規定;(五)工程中采用的導則、指南、手冊、計算機軟件以及
有關的指導性資料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記入信用記錄,并依法公示。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 ***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查處。
(一)未按照規定程序、標準組織編制地方標準的;
(二)未依法履行工程建設標準監督檢查職責的;
(三)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不及時進行查處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21年8月8日起施行,至2026年8月7日廢止,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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