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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案件會給開具民事訴訟不予立案通知書
1、民事訴訟沒有不予立案通知書。起訴時,所謂法院不予立案,民事訴訟法表述為不予受理,對不予受理的,司法實踐中一般是當面告知,當事人仍堅持起訴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2、發生以下幾種情況,公安局不會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 不構成案件,不受理。比如自殺、自殘; 不屬公安機關管轄的案件,比如因債務糾紛報警,口頭告知其到法院起訴就可以了; 雖然構成案件的性質,但依法原則上不追究責任的,不受理。
3、當事人違法起訴或者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涉及到危害國家的 *** 和領土完整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危害國家安全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破壞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破壞國家宗教政策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4、法律主觀:分三種情況,具體如下: 民商事及行政 訴訟 案件,法院結案沒有通知書。 法院送達民事(行政) 判決書 后,當事人沒有上訴,就結案了。 若當事人上訴, 一審 法院會將上訴狀送達給對方。 若屬刑事案件,結案時,法院會向看守所或司法局送達執行通知書。
不予認定訴訟的原告
不予認定訴訟的原告,大約有以下幾種類型:原告主體不適格,即原告與案件沒有直接利害關系,不予受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原告起訴時不能確定明確的被告的,不予受理。
在認定原告主體不適格后,法院將依法作出駁回起訴的裁定。裁定駁回起訴的理由主要包括:原告與本案沒有直接利害關系,不具備起訴資格;或者原告因喪失訴訟權利能力等原因,無法繼續進行訴訟活動。裁定書的法律效力 裁定書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
駁回起訴,指人民法院認為原告不是合格的訴訟主體或者所提出的訴訟請求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審判的范圍而作出的不予審判裁定。駁回起訴要解決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問題,它針對的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起訴。
原告拿不出證據,可能導致敗訴。如果是刑事案件,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作無罪判決。如果是民事案件,由舉證人承擔不利后果。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民事訴訟法157條第一款第十一項
您好,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的規定是:其民事訴訟什么情況不予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不可以。當事人申請撤銷執行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訴法》第264條第一項規定裁定終結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四條:(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該項屬于兜底條款。兜底條款”作為一項立法技術,它將所有其他條款沒有包括的、或者難以包括的、或者目前預測不到的,都包括在這個條款中。兜底條款是法律文本中常見的法律表述,主要是為民事訴訟什么情況不予了防止法律的不周嚴性,以及社會情勢的變遷性。
民事訴訟一審后,雙方都提出上訴的情況下二審,則雙方當事人都是上訴方?!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一項 第二審程序 第一百七十六條 雙方當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訴的,均為上訴人。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對前款第(一)、(二)、(三)項裁定,可以上訴。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陬^裁定的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條 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三條的內容是當事人申請再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再審申請被駁回后再次提出申請的;對再審判決、裁定提出申請的;在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作出不予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決定后又提出申請的。
按實際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三條和第三百八十六條并沒有沖突。請當事人自行核實確定。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符合再審申請條件的,人民法院會依法進行審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
民事訴訟不告不理的法律依據
1、法律主觀:民事訴訟不予受理的情形具體有:原告主體不適格,沒有明確的被告,沒有明確的訴訟請求等。法律規定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如果起訴符合法定條件,則人民法院會在七日內立案并且通知當事人。
2、綜上所述,不告不理原則的法律依據在于法律賦予當事人在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上的處分權,并通過誠信原則的指引,確保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的自主性和選擇性。
3、在中國訴訟法中,通常認為不存在“不告不理”的原則。盡管如此,這一表述在民間廣為流傳,不告不理原則也民事訴訟中當事人處分原則的某種體現。若公民或法人選擇不行使起訴權,人民法院應當尊重這種選擇,因此通常不會主動受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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