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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拒不提供證據
1、法律主觀:刑事案件若有證據不足的情形,公安機關可以對其進行補充偵查;偵查后證據依然不足的,應當撤案處理、或作出不起訴決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2、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第三百一十一條 【拒絕提供間諜犯罪證據罪】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行為,在國家安全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無法舉證可以的,按照不舉證自動放棄舉證權進行處理,那么原告要承擔不舉證的法律后果,也就是敗訴的后果。雖然說舉證不一定可以勝訴,那么不舉證一定會是敗訴的。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無法舉證可以嗎 可以的。
4、如果是刑事案件,依照刑事訴訟法由法院處理。《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三條 強制出庭作證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5、這不是拒不提供,而是他們的權限。公安機關在偵辦階段是可以因偵辦需要對某些證據資料保密的。但公安機關偵辦完畢這些證據資料必須移交檢察院,那時受委托的辯護人是可以調閱的。
如何理解免證事實,刑事訴訟法的免證事實包括哪些?
1、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了六種免證事實,即:眾所周知的事實、自然規律及定理、推定的事實、法院生效裁判所認定的事實、仲裁機關生效仲裁裁決所認定的事實、公證機關公正文書所認定的事實。
2、免證事實,是指不需要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即可以認定的事實。立法及司法解釋確立免證事實,可以減輕當事人的證明負擔,提高訴訟效率。
3、免證事實的法律規定:免證事實,是指不需要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即可以認定的事實。立法及司法解釋確立免證事實,可以減輕當事人的證明負擔,提高訴訟效率;在訴訟中,有些事實是顯著事實,其真實性一目了然;有些已經法院生效裁判所確認或經公證機關所確認,法院可以直接認定其真實性。
刑事訴訟中法院主動調取的證據應出示嗎
在刑事訴訟中刑事訴訟不需提供證據證明,法院主動調取刑事訴訟不需提供證據證明的證據應當出示,并交由雙方進行質證。根據《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不需提供證據證明的解釋》的規定,不管是法院主動調查的證據,還是要公訴機關或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提交的證據,都必須當庭出示,并由控辯雙方進行質證,發表質證意見。
是的,公安檢察機關在審訊犯罪嫌疑人時,犯罪嫌疑人不承認犯罪事實、,公安檢察機關需要拿出證據與其指證,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證據。
刑事案件判決后,相關證據是否會公式,就要看證據是否涉及到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如果涉及的,一般不會公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不需提供證據證明:行政機關依職權調取的證據,不需要質證。依職權調取的證據,由法庭出示,并可就調取該證據的情況進行說明,聽取當事人意見。法律依據刑事訴訟不需提供證據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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