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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民事訴訟中的調解制度
司法調解:是訴訟中調解,是指人民法院依照嚴格的訴訟程序,采取調解的方式促使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解決民事權益爭議的一種訴訟活動。調解活動要遵守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司法調解可以由當事人的申請開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進行。
法律主觀:訴訟中調解又稱之為法院調解,是當事人用于協商解決糾紛、結束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審結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的制度。訴訟中的調解是人民法院和當事人進行的訴訟行為,其調解協議經法院確認,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訴訟中調解是指在庭審過程中在法庭的主持下雙方達成的調解。訴訟中調解又稱之為法院調解。包括調解活動、調解的原則、調解的程序、調解書和調解協議的效力等。是當事人用于協商解決糾紛、結束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審結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的制度。
首先,如果當事人的起訴,符合條件。那么可以直接到法院進行起訴。
至抗戰時期,在 *** 領導的陜甘寧邊區和各個解放區,人民政權之司法機構即已建立了調解制度,將審判與調解工作緊密結合起來,并倡導“馬錫五審判方式”。
民事調解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可以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主持并促使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協商解決的制度。調解制度作為解決糾紛的一種機制,是中國固有的傳統,在審判中占有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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