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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拘傳的程序
1、在適用拘傳時,必須遵守法律程序,確保其合法性。對于民事糾紛和刑事案件,拘傳的適用條件也有所不同,個人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了解和適當申請。
2、執行過程中的拘留,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被執行人依法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民事制裁措施。
3、傳喚等同于通知、不具有強制性質;而拘傳則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傳喚由偵查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實施;拘傳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都可以實施。傳喚不是拘傳的必經程序。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九條 拒不到庭和拘傳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第一百一十六條 強制措施程序 拘傳、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準。
5、除了必須到庭的條件,在程序上采取拘傳必須要通過兩次傳票的傳喚且無正當理由。所謂正當理由是指不可抗力的事由或事實被告無法預見和難以自行克服困難。只有沒有這些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才可以拘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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