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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有哪些階段
1、如果認為犯罪嫌疑人行為不構成犯罪刑事訴訟的具體階段,則由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3)如果認為案件證據尚不夠充分,確鑿,那么可以將案件退回到公安部門重新進行偵查。審判階段(法院階段)。
2、審判階段(法院階段)刑事訴訟的具體階段:法院收到檢察院的公訴材料后,要在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案件重大復雜的可以延長三個月院審理期間,檢察院可以建議法院延長期限一個月或撤回案件。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偵查階段:普通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貪污、瀆職案件由檢察院偵查,監獄、軍隊、鐵路、森林、海關等部門負責其職權范圍內的刑事案件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期限為一個月,可延長半個月;審判階段:由人民法院或者各專門法院負責。期限是二到三個月。
4、刑事案件三個階段: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一)公安偵查階段:從人被抓一直到案件移送檢察院,這一階段稱“偵查階段”,一般情況下是三個月左右。主要包括刑拘留以后一個多月,和執行逮捕以后兩個月左右。這一階段是公安部門偵查,搞清楚案件的來龍去脈、基本事實。律師是不能閱卷的。
5、刑事案件的處理基本包括三個階段:公安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法院審判階段。
6、刑事案件分為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公訴案件,是指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案件。自訴案件,是指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的案件。自訴案件的具體流程: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作出有罪或無罪的判決,最后交執行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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