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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工傷停工留薪期是多久(勞動法工傷停工留薪期)

adminllh民商法2025年06月06日 00:31:05410

勞動法工傷停工留薪期是多久(勞動法工傷停工留薪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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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工傷停工留薪期的時間分別是多久

1、【工傷認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 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 停工留薪期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需要暫停工作接受醫療。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3、【工傷鑒定】職工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護理依賴等級鑒定,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有關(病歷)資料。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根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國家標準GB/T 16180—2006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送達申請。 鑒定的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并給職工頒發《職工傷殘證》。 4、【工傷待遇】按照傷殘等級到當地社會保險機構領取相應的 工傷保險待遇 。 其中沒簽合同的可以要求賠償雙倍工資的,協商不成的就 申請勞動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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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工傷停工留薪期規定

法律主觀:

1、【工傷認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2、【停工留薪期】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需要暫停工作接受醫療。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3、【工傷鑒定】職工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護理依賴等級鑒定,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有關(病歷)資料。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根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國家標準GB/T16180—2006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送達申請鑒定的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并給職工頒發《職工傷殘證》。4、【工傷待遇】按照傷殘等級到當地社會保險機構領取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法律客觀: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一般為多久,如何計算

工傷保險條例 在第三十一條二款對 停工留薪期 作了原則性規定,即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這里只有最高期限的規定,但對各個傷殘等級以及特殊情況下究竟怎樣確定停工留薪期還是沒有規定。《江蘇省實施amp;lt;工傷保險條例amp;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應當憑職工就診的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確定.停工留薪期超過12個月的,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我們在具體處理關于 工傷保險待遇 爭議時,經常會遇到職工不能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或者只受輕傷但卻一直向用人單位出具休假條,有的甚至超過了12個月。這里的情況比較復雜,在處理時,賦予了仲裁員和法官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對不能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卻又主張停工留薪期工資的情況,有的人認為不應當支持此請求,因當事人對其所提出的主張不能提供相應證據予以佐證;還有些人認為應當酌情支持,但“酌情”到什么程度,意見不一。對出具休假條,要審查休假條的真實性,不能一概認可職工所出具的休假單。《山東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對各種傷情的停工留薪期作出了規定,值得參考和借鑒。《山東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遭受原發性損傷引起感染及并發癥的,根據協議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可以在原停工留薪期的基礎上增加2個月。第六條規定,所受傷害部位或組織器官未列入《山東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的,以臨床治愈或者經治療相對穩定的時間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6個月。第七條規定,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傷情尚未穩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復工作仍需治療的,應在期滿前5個工作日內向本單位提出延長停工留薪期的書面申請,并提交協議醫療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用人單位同意后,可以延長停工留薪期。用人單位對工傷職工延長停工留薪期有異議的,應在接到申請7個工作日內持該職工的 工傷認定決定書 、住院或門診病歷、相關檢查報告、協議醫療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職工延長停工留薪期申請書等,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確認。用人單位未提出申請的,視為同意延長停工留薪期。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確認結論前,工傷職工繼續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延長停工留薪期申請的,停工留薪期終止。

工傷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幾個月?

工傷假帶薪期限一般不超過十二個月。

工傷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并依法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的期間。

帶薪休假期限從勞動者遭受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連續計算。帶薪停工期由用人單位根據工傷協議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予以確認,帶薪停工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后,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認定停工留薪期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 工傷 停工留薪期 的認定書”的解答如下: 停工留薪期間,是指勞動者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 職業病 需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并保持原 工資福利 待遇不變的期間。在停工留薪期間,用人單位應當視受傷勞動者為正常出勤而支付相關待遇,因此停工留薪期期間的確定對勞動者待遇的享受就殊為重要。 實踐中關于停工留薪期期間確定的爭議并不少見。勞動者會在 勞動能力鑒定 結果出來后及時進行工作,對停工留薪期的確定并無大的爭議。但在實踐中,可能會出現勞動者的傷情早已穩定并能夠正常宮縮,但是卻沒有去做勞動能力鑒定,等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距離其復工之日已經相距了很長一段時間。因此,勞資雙方往往對停工留薪期的期間產生爭議。 2010年新修訂的《 工傷保險條例 》第33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 傷殘等級 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 傷殘 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 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根據上述規定,停工留薪期的期間應當自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開始,至工傷職工傷殘等級評定后結束。由于對于停工留薪期的計算方式的規定并不明確,因此,在對該條的理解上形成了兩種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停工留薪期應當截止于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這一觀點的依據在于《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的規定“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這種觀點也可以簡稱為“鑒定截止論”。 另一種觀點認為,停工留薪期應當截止于勞動者可以正常工作之日,這一觀點的依據在于《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這種觀點可以簡稱為“復工截止論”。 上述“鑒定截止論”的立場有待商榷。如果職工因工受傷,但傷勢并不嚴重,可以邊工作邊治療,并不需要暫停工作接受治療的,則無停工留薪期,亦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可見,工傷職工的傷情是決定其停工留薪期有無或者長短的唯一標準。因此,勞動仲裁、法院在確定停工留薪期時,應充分考慮治療工傷的醫院的意見或根絕職工的病休證明來認定。停工留薪期并不必然以評定傷殘等級的時間為屆滿標志。 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停工留薪期待遇,享受傷殘待遇。但并非工傷發生之日至評定傷殘等級前,均為停工留薪期。現實生活中,職工遭受事故傷害后,用人單位不主動提出 工傷認定 申請的情形很多。對此,職工可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在收到工傷認定決定后,再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做出 傷殘鑒定 的時間,距事發之日就可能長達12個月。如果不考慮醫院的意見,以及工傷職工的傷殘等級,一味地將這段時間均作為停工留薪期,很可能造成停工留薪期過長,與職工的實際傷情不對等,從而違背了設立停工留薪期的宗旨。同樣,如果采用“鑒定截止論”的觀點,那么可能造成對用人單位的不公。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精神,應該是在勞動者有必要暫停工作并接受治療的,才能算作停工留薪期,如果勞動者能夠正常勞動而不需要暫停工作,實際上是喪失了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基礎和前提,不能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假設一概采用了“鑒定截止論”的話,那么在實踐中可能會造成這樣一種情形:勞動者為了獲得更長的停工留薪期而在傷情穩定后不主動去或者拒絕單位的要求去進行勞動能力鑒定,這樣勞動者拖的時間越長,其可以獲得的停工留薪期越長,這對用人單位來說有失公允。 2013年1月1日施行的《 上海 市 工傷保險 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從業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治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具體期限根據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傷病情診斷意見確定。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人員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人員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人員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綜上,工傷認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上海市各區縣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可以直接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實踐中認定停工留薪期可以根據醫囑或工休證明來認定,若沒有醫囑或工休證明,可以參考傷殘等級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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