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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刑事案件移送管轄的法律規定
- 2、刑事案件公安可以管轄權轉移嗎
- 3、刑事訴訟請求變化管轄權轉移一定會被受理嗎?
- 4、刑事案件移送管轄同級法院移送的規定是什么
- 5、刑訴有管轄權轉移嗎
- 6、刑訴管轄權轉移的情況是什么?
刑事案件移送管轄的法律規定
受移送刑事訴訟管轄權下移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刑事訴訟管轄權下移,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移送管轄的適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案件管轄的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刑事訴訟管轄權下移;行駛中的交通工具上發生的刑事案件,由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公安機關管轄。
刑事案件管轄權規定有: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刑事案件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刑事訴訟管轄權下移他人民法院審判。
刑事案件公安可以管轄權轉移嗎
刑事案件中公安機關也可以將管轄權進行轉移刑事訴訟管轄權下移,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中有非常明確的規定刑事訴訟管轄權下移,公安機關發現當前的這起案件屬于貪污 *** 犯罪刑事訴訟管轄權下移,按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刑事訴訟管轄權下移他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或者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刑事訴訟管轄權下移,都可以轉移管轄權。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以案發地為主不能轉移到本地執行。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刑事案件以案發地為主不能轉移到本地執行。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刑事訴訟請求變化管轄權轉移一定會被受理嗎?
刑事訴訟法管轄權轉移請求并不是一定會被受理刑事訴訟管轄權下移,《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刑事訴訟管轄權下移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刑事訴訟管轄權下移;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管轄權的轉移不受理也是合法的刑事訴訟管轄權下移;如果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此案件同樣也不屬于本院管轄的,那么就可以不用受理;同時也會報請上級的人民法院進行指定管轄,此案件也不會再進行移送。
刑事案件中公安機關也可以將管轄權進行轉移,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中有非常明確的規定,公安機關發現當前的這起案件屬于貪污 *** 犯罪,按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刑事訴訟管轄權下移他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或者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都可以轉移管轄權。
移送管轄權上訴請求是不會被受理的,法院依職權主動作出的移送管轄裁定,因法院所作裁定并無當事人關于管轄權之意思介入,故此時應賦予當事人救濟權,當事人有權向受移送法院而非移送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但不能直接就法院裁定提起上訴。
但刑事訴訟為了保證被告人的權利,規定只能向上轉移管轄權,而不得向下級人民法院轉移。如檢察院認為某案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向中院提起公訴,中級法院審理后認為不會判處無期或死刑的,不得再退回基層人民法院。
刑事案件移送管轄同級法院移送的規定是什么
1、刑事案件中關于同級法院移送管轄的規定是,法院可以移送到被告人犯罪地所在地的法院審判,一般情況下,兩個以上同級人民法院都具有管轄權的話,是可以由先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審理的。移送管轄后是需要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和案件當事人的。
2、移送管轄刑事訴訟法有哪些規定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法院管轄的,應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
3、《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刑訴有管轄權轉移嗎
刑事案件有管轄權轉移,《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管轄權的轉移是指經過上級法院同意后可以將案件移交至其他法院。當司法機關發現了任何的違法行為后都將會對犯罪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當在調查完畢并已經充分掌握了充足的證據后也是可以將案件移交至檢察院以及人民法院,法院在受理案件前都是要確認是否有該案件的管轄權。
刑訴管轄權轉移的情況是下級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自己不具備審理能力,可以將案件移送給上級法院。在刑事訴訟中,管轄權可以轉移,是自下而上的,這是民事管轄移送不同。上級法院認為有必要的情況下,可以指示下級法院將案件移送出去。
刑訴管轄權轉移的情況是什么?
1、刑訴管轄權轉移的情況是下級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自己不具備審理能力,可以將案件移送給上級法院。在刑事訴訟中,管轄權可以轉移,是自下而上的,這是民事管轄移送不同。上級法院認為有必要的情況下,可以指示下級法院將案件移送出去。
2、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
3、管轄權的轉移是指經過上級法院同意后可以將案件移交至其他法院。當司法機關發現了任何的違法行為后都將會對犯罪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當在調查完畢并已經充分掌握了充足的證據后也是可以將案件移交至檢察院以及人民法院,法院在受理案件前都是要確認是否有該案件的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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