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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檢察院管轄范圍
- 2、人民檢察院民事監督規則
- 3、檢察機關民事檢察監督范圍
檢察院管轄范圍
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的管轄,是指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管轄的刑事案件范圍,以及人民檢察院系統內部各級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問題,包括級別管轄、地域管轄、牽連管轄、并案管轄、指定管轄等。對直接受理偵查案件的辦理程序作出規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下稱《規則》)吸收上述規定,在“管轄”一章作出相應修改。
對于背叛國案、分裂國家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對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對于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免予起訴;對于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立案管轄,又稱職能管轄或部門管轄,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職權范圍,也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之間,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圍上的權限劃分。
人民檢察院民事監督規則
1、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復查規則是指人民檢察院在民事訴訟中,依法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裁定和調解書進行監督,并對其中存在的錯誤進行復查和糾正的一系列程序和規定。監督復查的啟動 人民檢察院在民事訴訟中,可以通過當事人申訴、法院移送、上級檢察院交辦等方式啟動監督復查程序。
2、受理:民事訴訟監督案件來源包括當事人申請、控告和檢察院自行發現。當事人申請監督需符合一定條件并提交相關材料,檢察院會根據情況決定是否受理。檢察院在特定情形下依職權啟動監督程序。審查一般規定:由民事檢察部門審查,圍繞申請請求等全面審查法院活動。
3、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規范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檢察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人民檢察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檢察機關民事檢察監督范圍
法律分析:檢察機關民事檢察監督范圍:對民事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結果進行監督;對民事審判程序中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對民事執行活動進行監督;對民事訴訟支持起訴。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一條 為了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實現國家監察全面覆蓋,深入開展反腐敗工作,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其主要內容包括:監督范圍:該規則適用于一審、二審和再審民事案件審判階段。監督對象: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對受理的民事訴訟案件及其審判活動進行監督,包括對法院的裁判進行監督。監督程序:人民檢察院對民事訴訟案件實行監督,應當采取書面、口頭、調解、提出抗訴等多種方式。
檢察機關要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法院的審判活動以及刑罰執行活動進行監督,確保刑事訴訟的公正、合法進行。例如,檢察機關可以對公安機關的偵查行為是否合法、證據是否充分進行審查,對法院的審判程序是否規范、裁判是否公正進行監督。
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依法包括,對公安機關的偵查監督,對法院的刑事,民事的審判監督,對司法部門監管監所的執行監督等。
人民檢察院的監督范圍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刑事訴訟環節的監督: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法院等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的辦案行為進行監督,包括對偵查活動、起訴決定、審判程序等方面的監督。
”檢察機關監督民事訴訟,對于維護法制的統一,保障法院正確行使審判權和執行權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民事檢察監督的范圍 《民事訴訟法》全面強化了檢察機關對民事訴訟的法律監督,擴大了監督范圍,構建了一一個從審判到執行、從過程到結果的全方位的檢察監督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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