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法院有權確認工傷,以及法院有權確認工傷認定嗎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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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關于工傷認定
1、法律主觀:《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 工傷 :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認定勞動關系的,應當依法認定工傷。 第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答復。
4、很高興幫您解對于最高院超齡受傷工傷認定有如下: 《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 個體工商戶 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 工傷保險待遇 的權利”。
5、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將《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6、”相關負責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正式實施。而在規定中,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四種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進行了解釋。其中,上下班途中買菜發生意外也可以算工傷最為引人注目。
工傷能否由法院做傷殘鑒定
工傷鑒定和司法鑒定是兩個不同的范疇,作用是各不相同,工傷鑒定后再進行司法鑒定是可以的。工傷按規定是做工傷傷殘鑒定的,工傷做司法鑒定不能作為工傷賠償的依據的。
工傷認定不是由法院作出,通常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進行認定、并作出認定結論,對認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對 工傷認定結果 有疑義得可 到法院起訴 。
法律分析:工傷能否由法院做傷殘鑒定: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于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工傷認定的若干規定
1、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第九條 因工傷認定申請人或者用人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導致工傷認定錯誤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在訴訟中依法予以更正。
3、(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人民法院有權確認工傷嗎?
法律分析:法院無權認定工傷。工傷只能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認定。每個部門的職責都是不一樣的,法院屬于審判機構,與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屬于不同的行政部門,不能履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職責。
工傷認定不是由法院作出,通常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進行認定、并作出認定結論,對認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對 工傷認定結果 有疑義得可 到法院起訴 。
不可以, 勞動爭議案件 必須先仲裁,可以直接去用人單位所在地 勞動仲裁委 申請 勞動仲裁請求 工傷賠償。 職工發生工傷 ,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 勞動能力鑒定 。
法律分析:不可以, 勞動爭議案件必須先仲裁,可以直接去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請求工傷賠償。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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