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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取證據的規定在刑訴法第多少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三條 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條。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 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辯護律師在得到證人或其他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許可后,有權向他們收集與案件相關的材料,或申請檢察院、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請求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執行職務時,有權向相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相關單位和個人必須提供真實信息。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新刑事訴訟法關于證據規定有哪些
1、法律分析:審判機關取證原則。最佳證據規則。按照法學理論界的通說,最佳證據規則適用于書證,是指原始文字材料的效力優于復制件,因而是“最佳證據”。非法言詞證據排除原則。言詞證據是指以人的語言表述為存在和表現形式的證據。口供補強規則。證人作證規則。
2、六)勘驗、檢查筆錄;(七)視聽資料。以上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3、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無論屬于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
4、刑事訴訟八大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5、證據種類: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種類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筆錄等。 調取方式:司法機關在調取證據時,可以采取詢問、查詢、檢查、查封、扣押、鑒定、辨認等方式。
6、法院調取證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刑事案件新證據規定
刑事案件新證據規定第四十九條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刑事訴訟前置證據規定條文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刑事訴訟前置證據規定條文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第五十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
法律解析:第六十一條規定,在人民檢察院的立案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等辦案活動中,對案件事實的認定應當基于證據。在公訴案件中,被告人的有罪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在提起公訴并指控犯罪時,人民檢察院必須提出確實且充分的證據,并運用這些證據來證明犯罪事實。
新證據的認定標準如下:是在舉證期限內雖已客觀存在,但未被當事人知悉,掌握的證據。是當事人知道證據的存在,且有條件取得,因不了解其證據價值而未提出的證據,但法院已經予以釋明的除外。當事人知道證據的存在,但在舉證期限內因客觀原因未能取得的證據。
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證明標準是什么
刑事訴訟中證據規則刑事訴訟前置證據規定條文的證明標準:定罪量刑刑事訴訟前置證據規定條文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綜合全案證據刑事訴訟前置證據規定條文,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以及非法證據已經被排除。刑事訴訟中的證明標準,是指法律規定的公安司法人員運用證據證明案件事實要求達到的程度。
我國刑事訴訟中的證明標準是“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這一標準通常被理解為:所有據以定案的證據均已得到核實;案件中的每一事實都有必要的證據支持;證據之間及證據與事實之間的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對事實的證明結論唯一,不存在其他可能性。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訴訟前置證據規定條文了明確的證明標準,這就是《刑事訴訟法》第129條、第137條、第141條、第162條中多次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法律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明標準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對此可以作以下理解:(1)據以定罪的證據均亦查證屬實;(2)案件事實均有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3)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4)對案件事實的證明結論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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