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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與實用指南及案例精解的內...
1、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稱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
2、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所稱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生產、經營所得,是指從事物質生產、交通運輸、商品流通、勞務服務,以及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認的其他營利事業取得的所得。
希望對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其中四個條文更詳細的解說
1、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所稱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
2、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所稱個人獨資企業、 合伙企業 ,是指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
3、「釋義」本條是關于制定本實施條例的法律依據的規定。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于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并將于2008年1月1日起實施。
4、第四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稱實際管理機構,是指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
5、條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所稱計稅工資,是指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扣除的工資標準。包括企業以各種形式支付給職工的基本工資、浮動工資,各類補貼、津貼、獎金等。
企業所得稅中的“企業資產溢余收入”是什么意思啊?
1、企業資產溢余收入,是指企業資產在盤點過程中發生的多于賬面數額的資產。除了物資和現金等流動資產外,還可能包括無形資產等其他資產。至于資產溢余收入以何種金額確認,應區分為貨幣資產和非貨幣性資產。
2、企業資產溢余,是指企業在盤點過程中發現的,多于賬面數額的資產。一般包括盤盈的現金、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企業取得的資產溢余收入,屬于企業所得稅“其他收入”范圍,應并入收入總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3、企業所得稅中的其他收入包括:(1)企業資產溢余收入;(2)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3)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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