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企業工傷扣費計算,以及企業工傷扣費計算公式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 1、我們公司是外商獨資企業,是一個服裝有限公司,社保的工傷是按行業性質劃分扣費標準的,具體標準是什么?
- 2、公司社保扣費計算方法
- 3、社保繳納基數6000,單位繳納 工傷保險怎樣計算?
- 4、計件工資有關工傷賠償是怎樣計算的?
- 5、工傷期間員工工資怎么算
我們公司是外商獨資企業,是一個服裝有限公司,社保的工傷是按行業性質劃分扣費標準的,具體標準是什么?
工傷的扣費標準是0.5-1.2%,是由社保中心按行業風險劃分的,具體咨詢社保中心,電話12333.
[img]公司社保扣費計算方法
社保的扣費為:繳費工資*繳費率。
五險一般分別為
1、養老保險:公司13%,個人8%。
2、工傷:公司承擔1%,個人不承擔。
3、失業:公司承擔1%,個人不承擔。
4、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公司承擔2%,個人承擔0.5%。
以上合計:用人單位承擔:17%,個人承擔8.5%。(繳納工資*繳費比例就可以得出繳納多少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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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繳納基數6000,單位繳納 工傷保險怎樣計算?
員工社保繳納基數是6000,那么其需要交納的保費為:醫療保險:6000*2%=120元,單位6000*8%=480元;養老保險:6000*8%=480元,單位6000*12%=720元;450失業保險:6000*1%=60元,單位6000*2%=120元;工傷保險:個人無,單位6000*1%=60元生育保險:個人無,單位6000*1%=60元公積金:6000*3.5%=210元,6000*3.5%=210元。因此個人總計為:870元,單位總計為:1650元。
計件工資有關工傷賠償是怎樣計算的?
工地計件工傷賠償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工傷期間員工工資怎么算
一、勞動法里工傷期間工資怎么算的?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工傷職工停止工作,治療工傷期間,包括住院期間和出院后休養期間,稱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傷害前正常上班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應當憑職工就診的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或者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康復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確定。停工留薪期超過12個月的,需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停工留薪期結論為最終結論。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資”,《工傷保險條例》未定義,各地規定大致有兩種計算方法:一是指加班費之外的工資;二是受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用人單位不依法支付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工資的,工傷職工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 。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工傷的申請流程
1.工傷認定申請主體
⑴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當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的場合,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此系其法定義務。
⑵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申請工傷認定:在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場合,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直接依法申請工傷認定。據此,此種申請必須滿足一個前提條件,那就是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而非職工一發生事故傷害或者一按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時就可以由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直接申請工傷認定。此種場合的直接申請工傷認定就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來說,是其民事權利而非義務。同時,法律授權工會組織也享有工傷認定申請權,以維護受傷害職工的合法權益。
2.工傷認定管轄
⑴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具體的說,應當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⑵依規定應向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
3.認定申請時限
⑴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時限:30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算。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至于何為“特殊情況”及何為“適當延長”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酌情認定、決斷。上述期間內,用人單位未申請工傷認定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申請工傷認定始得直接申請工傷認定。
⑵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申請工傷認定時限:1年,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算。該期間為除斥期間。
4.工傷認定材料提交
⑴填寫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部統一制定的《工傷認定申請表》
⑵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
⑶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5.受理或不予受理
⑴受理條件:
①申請材料完整
②屬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管轄
③受理時效尚未經過
④申請主體適格。
上述四個條件須同時滿足,否則,申請將不會被受理。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⑵不予受理: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6.證據的調查核實
⑴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對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
⑵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調查核實,應由兩名以上人員共同進行,并出示執行公務的證件
⑶調查核實時,依法行使職權并履行法定保密義務
⑷根據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統籌地區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
⑸.舉證責任:
①原則上,適用誰主張,誰舉證。否則,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②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情況下,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7.工傷認定決定
⑴認定決定包括工傷或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和不屬于工傷或不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
⑵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但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15天內應作出決定。
⑶工傷認定決定應當依法載明必記事項
⑷工傷認定決定應加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傷認定專用印章。
8.送達與抄送
⑴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送達工傷認定申請人以及受傷害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和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⑵工傷認定法律文書的送達按照《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的規定執行。
9.復議或訴訟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10.資料存檔
工傷認定結束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將工傷認定的有關資料至少保存50年。
綜合上面所說的,工傷期間用人單位也是必須要支付工資的,但對于多少就要看自己以前在單位拿到的實際工資狀況,如果用人單位拒絕給這筆工資,那么勞動者就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條款向勞動部門進行舉報,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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