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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案件二審法官會問那些問題應該如何回答
1、在處理民事糾紛民事訴訟卷宗質證意見的法律實踐中,訴訟通常是解決問題民事訴訟卷宗質證意見的途徑之一。對于不服一審判決的當事人,可以提出上訴,進入二審程序。由于二審與一審程序存在差異,了解二審程序的相關內容是很有必要的。 民事訴訟二審程序的立案環節,當事人需要在規定時間內向一審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2、法律分析:二審法院依法對一審查明的事實進行一次詢問,是否有新證據等、對適用法律情況進行意見詢問。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3、民事二審判決后不服怎么辦對二審判決、裁定不服,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不可以直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提起.檢察建議或抗訴。民事二審流程立案民事訴訟卷宗質證意見;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民事訴訟卷宗質證意見;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審判庭開庭審理。
4、二審法官詢問當事人是否同意庭外調解,這是司法程序中的一個常見環節,體現了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遵循當事人自愿的原則。當事人有權根據自己的意愿做出決定,無論是同意還是不同意。
5、一般就是問幾個問題,可以繼續準備更多的證據和細節,便于再審時有力舉證。法院判決對方不服上訴本身是一個正常的流程。需要注意的是,收到判決書后七個工作日作為上訴時間,逾期法院不予受理。另外如果對方上訴,也不用擔心,既然法院已經宣判,自然就有相關的依據。
民事上訴的流程怎么走
民事上訴流程怎么走民事上訴民事訴訟卷宗質證意見的流程如下民事訴訟卷宗質證意見:(1)拿到一審民事判決書或者可以上訴的民事裁定書民事訴訟卷宗質證意見;(2)寫好上訴狀;(3)通過一審法院向二審法院遞交上訴材料;(4)等待二審法院立案聯系。
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民事訴訟卷宗質證意見,經被告人同意民事訴訟卷宗質證意見,可以提出上訴。
民事案件的上訴流程如下:確定上訴期限:對于判決,上訴期為判決書送達后的15日內;對于裁定,上訴期為裁定書送達后的10日內。從送達之日起第二天開始計算期限,逾期未提出上訴,一審判決或裁定即生效。
總結:/ 民事案件的上訴流程包括確定上訴期限、撰寫和提交上訴狀、繳納上訴費用、案件轉交以及等待二審審理。如有需要,可以借助【和訟】的在線流程模板,或在【律頭條】獲取豐富的法律文書資源。務必把握好上訴時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對刑事抗訴案件的質證意見是什么意思
1、刑事抗訴案件當中質證意見的意思就是對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時提供的這些材料進行咨詢或辯駁,質證是為了體現證據的證明力度,比如檢察院提交的這些證據材料可能相互矛盾,對這種情況就一定要在質證意見中寫清楚,質證是刑事訴訟活動中很重要的一個過程。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當中規定的刑事案件中檢察院抗訴的流程是對一審的判決認為有錯誤的時候,應該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最高檢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要提出抗訴的話,直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即可。
3、檢察院抗訴的程序是當地人民檢察院發現同級別法院的判決有問題的話,應該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然后上級人民檢察院在三個月之內針對抗訴申請作出決定,如果同意抗訴的話會制作抗訴申請書,由上級人民法院責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本案。
一審法官不移送上訴材料如何處理
如果時間再長的話,就屬于拖延,可以投訴。可以向領導或上一級反映情況,要求按規定時間移送上訴狀和相關案卷材料。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如果一審法院不上交你的上訴材料,就是違法。法院會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追究主辦法官責任的。
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如果還不行,依舊未提交,你可以直接向二審院提交上訴狀,直接向二審院上訴。
法律分析:只要提交了上訴狀,一般來說或許只是遲延轉交卷宗。如果的確沒有提交給二審院,可以向一審法院領導反映此情況。如果還不行,依舊未提交,你可以直接向二審院提交上訴狀,直接向二審院上訴。
一審不送材料到中級法院,最晚當事人去一審法院所在地紀檢監察部門舉報。根據查詢相關信息顯示如果是一審法院法官沒有將上訴狀以及案件卷宗材料移送至二審法院,責任應由一審法院承擔,當事人可以向一審法院所在地紀檢監察部門舉報,要求對案件審理法官進行問責。
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是指行政執法人員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明知違法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而不移送,予以隱瞞、掩飾;或者大事減小,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不移交行為只有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犯罪。
一審法官把質證的證據不入卷宗,算程序違法嗎
一審法官把質證的證據不入卷宗,算程序違法。沒有質證,不能作為證據,可以上訴。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一)當事人陳述。(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四)宣讀鑒定意見。(五)宣讀勘驗筆錄。
一般來講是不可以的,所有的證據都需要通過法庭質證,不經質證的證據屬于無效證據,并且庭審過程是全程錄音錄像的,法庭上出現過哪些證據都有案可查。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第五十九條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一審法官不移送上訴材料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來向上級法院申訴,正常情況下,一審法院收到上訴材料后,會在五個工作日內將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如果在實際生活中一審法院沒有及時上報的,那么當事人就只能通過申訴的方式來解決了。
根據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出現這個情況可能有幾種情況,一是該證據要證明的事實與申請復印的當事人無關,二是法院認為在質證才可向當事人出示證據,出現這種情況一般來說是證據可能涉及國家機密或個人、組織的隱私或商業機密。如果不是這幾種情況,法院應當允許復印。
二審的流程如下:立案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查一審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及卷宗,符合條件,予以立案。證據交換。上訴的裁定或者判決,又告訴庭審查后直接進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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