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完善法律援助補貼標準意見,以及法律援助 補貼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 1、三部門:對建檔立卡貧困勞動者等免予經濟困難審查
- 2、法律援助法規定
- 3、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問題及幾點建議
- 4、公職律師能否領取援助案件補貼?
- 5、山東公職律師補貼辦法
- 6、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擴大援助范圍健全什么體系
三部門:對建檔立卡貧困勞動者等免予經濟困難審查
近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司法部、財政部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提出,要簡化審查程序,對建檔立卡貧困勞動者和申請支付勞動報酬、工傷賠償的農民工,免予經濟困難審查。
意見表示,要建立健全調解仲裁法律援助協作機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以下簡稱仲裁院)和司法行政機關、法律援助機構要建立完善調解仲裁法律援助協作工作機制,切實加強調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仲裁院要充分發揮處理勞動人事爭議的專業優勢,司法行政機關和法律援助機構要加強法律援助業務指導,提升規范化服務水平。
仲裁院可以引導當事人通過撥打“12348”公共法律服務熱線或登錄法律服務網等方式進行法律咨詢,幫助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農民工和困難職工申請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機構要在仲裁院公示法律援助機構辦公地址、法律援助申請材料和工作流程等信息。
有條件的地方,司法行政機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當地仲裁院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或在當地公共法律服務中心設立調解仲裁法律援助窗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為設立在當地仲裁院的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工作場所,配備辦公設備、服務設施等。財政部門要完善調解仲裁法律援助經費保障機制,省級財政要提供經費支持,市、縣級財政要將法律援助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根據地方財力和辦案量合理安排經費,適當提高法律援助補貼標準并及時支付。
意見指出,要擴大調解仲裁法律援助范圍。在法律援助對象上,司法行政機關要綜合考慮當地法律援助資源供給狀況、困難群眾法律援助需求等因素,推動法律援助逐步覆蓋低收入勞動者,重點做好農民工、工傷職工和孕期、產期、哺乳期(以下簡稱“三期”)女職工的調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
此外,在法律援助事項上,司法行政機關要在《法律援助條例》規定的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給予社會保險待遇等事項基礎上,推動有條件的地方將經濟補償、賠償金等涉及勞動保障事項納入法律援助補充事項范圍。在仲裁院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站可以配合仲裁院開展法律知識宣講、以案釋法等活動,引導勞動者依法 *** 。
意見稱,要規范調解仲裁法律援助程序。加強調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標準化規范化建設,建立健全調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機制。
在仲裁院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對來訪咨詢,工作站接待人員應當登記受援人基本信息和聯系方式,全面了解案件事實和受援人法律訴求,對咨詢事項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告知其申請法律援助的條件和程序,指導其申請法律援助;對咨詢事項不屬于法律援助的,應當為受援人提出法律建議;對咨詢事項不屬于法律問題或者與法律援助無關的,告知受援人應咨詢的部門或渠道。
意見強調,要健全便民服務機制。開辟法律援助“綠色通道”,對農民工、工傷職工、“三期”女職工等重點服務對象申請法律援助的,加快辦理進度,有條件的當日受理、當日轉交。對情況緊急的集體勞動爭議案件,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事后補交申請材料、補辦相關手續。
意見還表示,要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將開展調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作為完善勞動人事爭議多元處理機制的重要工作來抓,將其納入當地為民辦實事清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與司法行政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和工作對接,形成工作合力。
同時,要建立健全聯席會議、工作信息通報機制,定期交流工作情況,總結推廣經驗做法,共同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要加強監督管理,對調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站履行職責、服務質量、工作績效、規范化建設等加強指導監管。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通過多種方式依法有序參與調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法規定
一、對法律援助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規定獲得的法律援助補貼,免征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
二、法律援助機構向法律援助人員支付法律援助補貼時,應當為獲得補貼的法律援助人員辦理個人所得稅勞務報酬所得免稅申報。
三、司法行政部門與稅務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每一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開始前,交換法律援助補貼獲得人員的涉稅信息。
四、本公告所稱法律援助機構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第十二條規定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群團組織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第六十八條規定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按照本公告規定為法律援助人員辦理免稅申報,并將法律援助補貼獲得人員的相關信息報送司法行政部門。
五、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本公告應予免征的增值稅,在本公告下發前已征收的,已征增值稅可抵減納稅人以后納稅期應繳納稅款或予以退還,納稅人如果已經向購買方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將專用發票追回后申請辦理免稅;按照本公告應予免征的個人所得稅,在本公告下發前已征收的,由扣繳單位依法申請退稅。
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問題及幾點建議
存在的問題
(一)是有限的法律援助資源與大量的法律援助需求之間的矛盾較突出。我國正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一方面有眾多的法律援助需求者,特別隨著法律援助制度的實施和普法宣傳的深入,廣大群眾尤其是社會特殊群體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法律援助的需求量越來越大。特別是援助案件范圍擴大后,須援助案件數急劇上升。以工傷和勞動合同糾紛為例,2010年羅莊區仲裁委辦理293件,今年辦理188件,上述案件中,根據上級文件規定,凡是農民工的都屬于法律援助案件,每年就有150件左右;另一方面,由于列入區財政辦案補貼經費較少,能夠用于法律援助的資源有限,受到人力、財力等條件的限制,法律援助中心只能量力而行,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僅限于刑事指定辯護案件以及經濟特別困難的當事人尋求法律援助的案件,其他許多依法可以獲得法律援助的事項,我們還無力顧及。
(二)是法律援助隊伍人員編制不足、專職律師缺乏。法律援助工作站是依托基層司法所設立的,人員由司法所人員兼任。目前我區各基層司法所占編人員僅1個,既要負責司法所的工作,又要負責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這無疑增加其工作負擔,影響工作效率。其次,專職律師缺乏,目前羅莊區法律援助中心在崗的只有一名專職法律援助律師。
(三)是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不高。由于經費的制約,該區訴訟案件辦案補貼發放辦法是2006年制定的,訴訟案件每件補貼500元。2012年制定了非訴調解案件補貼辦法,每件補貼50元,有時連律師支出的交通費都難以沖抵,導致律師辦案熱情低。有些承辦人員在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工作中走過場,準備不認真細致,直接影響案件質量;有的法律援助承辦單位將援助案件大多交由年輕律師和實習律師辦理,缺乏資深律師必要的指導,辦案質量不高。
(四)是經濟困難證明缺乏完善的制度。1、雖然《山東省法律援助條例》第九條規定,公民經濟困難標準執行當地人民 *** 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但公民如何證明自己達到經濟困難標準,現在全國范圍內還沒有一個統一的規范。實踐中的做法是要求公民提供鄉鎮或者街道 *** 蓋章確認的經濟困難證明。申請人到鄉鎮街道出具證明較為困難,一是街道未必配合;二是街道未必了解情況,也不愿出具。2、對于申請人提供的經濟困難證明是否屬實,以法律援助中心的人力和財力幾乎無法向有關機關、單位查證。
(五)是民事援助與法院司法救助銜接機制和刑事法律援助中公檢法司配合機制不完善。1、在《山東省法律援助條例》第十八條做出了救助應援助,援助應救助的規定,但相互之間的銜接缺乏具體的制度。2、刑事法律援助與法院的配合,在《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二條做出了規定,但目前與公安、檢察尚無明確有效的配合機制。
對策建議
(一)進一步加大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力度,不但要向人民群眾宣傳,還要向領導干部宣傳,讓他們真正意識到法律援助工作是依法治國不可或缺的事業,是實踐科學發展觀的必然要求。真正把法律援助事業納入黨委、 *** 的重要議事日程,從人員編制和經費保障等方面保障法律援助事業的健康發展。
(二)提高辦案質量方面。應建立資深律師優先辦案制度,根據律師專業優勢,建立資深律師名錄,根據案件分類,優先指派相關專業的資深律師承辦。因縣區律師人數較少,專業面較窄,對有些專業案件指派律師可打破地域限制。
(三)完善法律援助經費保障機制。1、建立最低經費保障標準。法律援助既是 *** 的責任,也是一項社會事業,法律援助的資金來源主要由 *** 財政負擔,納入同級財政預算時,應當根據當地人口,建立起 *** 對法律援助的最低經費保障標準。2、積極開辟多元化資金保障機制。《山東省法律援助條例》第二條明確規定:鼓勵社會對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捐助,但如何接受、由誰接受捐助卻沒有明確。可參照慈善基金和光彩基金的模式,在市、縣(區)設立法律援助基金會,依法募集社會的捐助。也可在慈善基金中設立法律援助專項基金,通過慈善基金會接受社會捐助,并明確政法系統的捐助列入法律援助專項基金,用于法律援助事業。
(四)建立經濟困難證明和核實制度。《山東省法律援助條例》第九條只是規定,公民經濟困難標準執行當地人民 *** 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因此,應在全省或全市范圍內制定統一的經濟困難證明和核實制度。我們的做法是讓村居、鄉鎮街道司法所、民政所參與出具經濟困難證明,并由司法所代為向申請人單位或村居核實。這樣不但了解情況,也方便申請人。
探索建立困難群眾申請法律援助免審查經濟困難制度。應與民政部門聯系,建立困難群眾資料庫,將城鎮低保、農村低保等群眾納入,凡是困難群眾資料庫中的,申請法律援助均免審查經濟狀況。這樣方便群眾,無需申請人再到村居、鄉鎮街道開經濟困難證明。
(五)民事援助與法院司法救助的銜接應由司法行政機關與法院聯合出臺具體規定,就司法救助轉法律援助、法律援助轉司法救助程序、公函樣式和負責部門作出具體規定。司法救助轉法律援助,我們的做法是法院給援助中心出具指派代理人通知書,援助中心接到通知后,直接與申請人簽訂協議,安排律師代理訴訟。刑事法律援助中公檢法司配合機制,應由政法委牽頭盡快建立。刑事法律援助我們與法院的做法是由法院給援助中心出具指定辯護人通知書,援助中心接到通知后,指派律師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
[img]公職律師能否領取援助案件補貼?
想多了,公職律師辦援助案件不能領補貼。司法部、財政部印發《關于完善法律援助補貼標準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明確公職人員不能領補貼。
山東公職律師補貼辦法
開門見山,
為貫徹落實司法部、財政部《關于完善法律援助補貼標準的指導意見》(司發通〔2019〕27號)要求,完善全省法律援助經費使用和管理,促進我省法律援助事業健康發展,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對法律援助的需求,按照 *** 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15〕37號)、《山東省法律援助條例》,以及省委辦公廳、省 *** 辦公廳《關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實施意見》(魯辦發〔2016〕7號)部署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完善全省法律援助補貼標準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提高政治站位,增強責任意識
制定完善法律援助補貼標準,是充分調動社會律師等法律援助事項承辦人員參與法律援助工作積極性的重要手段,事關法律援助事業的健康發展。各級司法行政和財政部門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增強責任意識,嚴格落實法律援助有關規定,按照明確責任、分項核算的原則,由同級司法行政部門會同當地財政部門,根據法律援助不同服務形式,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制定本級法律援助各項補貼標準。各級財政應當將法律援助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司法行政部門和法律援助機構要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基金和法律援助彩票公益金項目,并積極爭取社會各界對法律援助事業的捐贈。各級、各相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監督管理,督促法律援助機構嚴格按照規定標準,及時、足額支付法律援助補貼,不得截留、挪用,確保專款專用。
二、完善補貼標準,規范支付工作
(一)法律援助補貼范圍
法律援助補貼,是指法律援助機構按照規定支付給社會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社會組織人員等法律援助事項承辦人員所屬單位或者個人的費用。
(二)法律援助服務形式及其補貼標準
根據法律援助的不同服務形式,分為辦案補貼、值班律師值班補貼、法律咨詢補貼、認罪認罰案件法律幫助補貼等類型。
1.辦案補貼標準,是指辦理民事、刑事、行政代理或者辯護以及拖欠農民工工資和勞動傷害方面的仲裁等法律援助案件的補貼標準。辦案補貼按件計算,同一事項處于不同階段法律程序的,每一階段按一件案件計算。
2.值班律師值班補貼標準,是指法律援助機構派駐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看守所等的值班律師,為沒有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詢、轉交法律援助申請等法律幫助的補貼標準,按工作日計算。
3.法律咨詢補貼標準,是指受法律援助機構指派,提供接待來訪、接聽電話、在線解答咨詢服務的補貼標準。補貼標準按工作日計算。
4.認罪認罰案件法律幫助補貼標準,是指值班律師為認罪認罰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的補貼標準。由各地結合實際按件或者按工作日計算。
5.地方法律援助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服務形式的法律援助事項補貼標準,由各地結合實際,參照上述辦法確定。
(三)法律援助補貼構成
法律援助補貼一般由直接費用和基本勞務費用構成。
1.直接費用是指辦理法律援助事項過程中產生的差旅費、郵電費、印刷費、調查取證費、代擬法律文書費、翻譯費、公證費、鑒定費等因素確定的費用。差旅費中所包含的城市間交通費、食宿費標準參照同級財政差旅費有關標準執行,市內交通費以辦案實際天數測算。郵電費、印刷費、調查取證費、代擬法律文書費等由各地根據實際確定;翻譯費、公證費、鑒定費經法律援助機構核實后予以安排。
2.基本勞務費用根據上一年度本地在崗職工日平均工資和服務天數等因素確定。其中,日平均工資參照上一年度本地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除以年工作日所得或其一定系數。
(四)特殊情形的處理
1.在同一法律援助案件中,法律援助承辦人員為2個(含2個)以上受援人進行代理的,以相應案件辦案補貼標準為基數,可依據受援人數適當增加補貼額度。
2.辦理共同犯罪案件和可能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一審案件以及死刑、無期徒刑二審案件、死刑復核案件,跨省辦案或者經法律援助機構認定為重大、疑難、復雜的法律援助案件,可適當上調補貼。
3.法律援助事項承辦人員承辦的案件被依法終止的,對尚未開展實質性工作的,不予支付補貼;已開展實質性工作的,經法律援助機構審核,可根據實際酌情給予補貼。
4.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具有公職身份的人員承辦法律咨詢、值班律師法律幫助、代擬法律文書、案件質量評估等法律援助事項,不得領取法律援助補貼;上述人員承辦法律援助案件不得領取基本勞務費,實際產生的辦案直接費用,從法律援助機構日常運行或業務經費中列支。
(五)法律援助補貼的支付
1.各地要進一步規范補貼支付工作,對合格以上的案件和其他已辦結的法律援助事項,應按月或按季度將補貼及時足額支付到位。
2.各地要對法律援助事項承辦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及法律援助服務規范等不予支付補貼的情形作出規定。
3.各地法律援助補貼標準年度執行時間,由各地結合實際確定。
三、健全工作機制,提升服務效能
(一)建立法律援助補貼標準動態調整機制
1.各市、縣司法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要結合實際,按照本實施意見規定,于2021年上半年,制定出臺本地法律援助補貼標準管理辦法,并由市級司法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負責將本級及所轄縣(市、區)管理辦法,分別報送省司法廳、省財政廳備案。
2.各地法律援助服務事項直接費用、基本勞務費用等發生較大變化時,應當及時調整法律援助補貼標準。
(二)推行補貼與辦案質量掛鉤的差別化發放機制
各地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制定補貼與服務質量相掛鉤的差別化補貼發放辦法,依據案件質量評估結果劃分不同等級辦案補貼標準,不斷提高辦案質量。
(三)提升法律援助機構人員專業素質和監管能力
各地法律援助機構要鼓勵和支持具有法律職業資格的機構工作人員承辦法律援助案件,通過實踐提高機構人員辦案能力、專業素質和監管水平。
(四)健全信息公開和監督機制
各地司法行政部門和法律援助機構要健全信息公開和監督機制,全面及時公開法律援助補貼標準,暢通投訴舉報渠道,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擴大援助范圍健全什么體系
一、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主要內容如下:
1、將“適應社會發展”作為本區域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原則之一。
2、放寬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降低法律援助門檻,使法律援助覆蓋人群逐步拓展至低收入群體,惠及更多困難群眾”。
3、擴大法律援助事項范圍:規定農村“五保”對象、社會福利機構中由 *** 供養的人員、無固定生活來源的重度殘疾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員、領取設區的市、縣(市)總工會發放的特困證的職工、依靠撫恤金生活的人員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申請法律援助的,對事項范圍不再作具體限制。
4、方便申請人開具經濟狀況證明。結合工作實際,明確村(居)民委員會、工作單位也可以為申請出具經濟狀況證明。
5、建立律師值班制度。對加強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方面重點提出了要“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制度,設立法律援助律師值班工作室”。
6、開展法律援助律師參與申訴案件代理試點。
7、完善法律援助經費保障機制。
二、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意義:
建立和實施法律援助制度,是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的客觀要求,是健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和實際步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法律措施,其意義主要包括一下幾個方面:
1、法律援助制度體現了國家對法律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的切實保障,有利于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
2、法律援助制度為訴訟當事人提供平等的司法保障,有利于實現司法公正。
3、法律援助制度有利于健全和完善律師法律制度。
4、法律援助制度有利于健全和完善我國社會保障體系,保障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和和諧社會建設。
關于完善法律援助補貼標準意見和法律援助 補貼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