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1日,被告人攏某某在某商場內與他人發生糾紛,隨后拿起購物車朝著原告人張某某的腰部猛擊。張某某因此受傷,被送往醫院治療。
經審理,法院認定被告人攏某某犯有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同時,法院判決被告人賠償原告人張某某醫療費、營養費、住院津貼、交通費、誤工費等共計12萬元。
法院判定被告人攏某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因為他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給他人造成嚴重后果,卻仍然有意為之。同時,法院認為原告人張某某并未對事件負有過錯,因此被告人攏某某應承擔全部責任。
賠償金額判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被告人應當賠償原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法院在判定賠償金額時,考慮到原告人張某某的實際損失情況,包括醫療費、營養費、住院津貼、交通費、誤工費等,終判決被告人賠償12萬元。
攏民滋事輕傷判決書為我們展示了法院如何判定責任和賠償金額,同時也為我們提供了一個警鐘,提醒我們在日常生活中要避免發生類似事件,保護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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