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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學案例分析(二)
1、下一步可以對劉某某由刑事拘留變更為取保候審,劉某某應該立即釋放。
2、《刑事訴訟法》第20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國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第19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3、按照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理論,在2012年刑事訴訟法大修之前刑事訴訟,目的是坦白從寬抗拒從嚴框架下形成的懲罰犯罪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國家利益,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之后則是在任何人沒有義務自證有罪的框架下的懲罰犯罪保障人權。
4、區法院公開審理不正確,因為秦某只是15歲的學生,不具備完全刑事能力,對少年犯不應公開審理。(2)不正確,因為秦某是未成年人,不適用無期徒刑和剝奪政治權利。
5、并取得醫院的就診記錄作為證據。在拘留后的三日內,向檢察院提起逮捕 對劉某某可以變更強制措施,但不得中止對案件的調查(具體查閱刑事訴訟法關于取保候審的條件)。但劉某系該案的主犯,依據刑法,可以判處十年以上有徒刑,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不適宜變更強制措施,應依法提起逮捕。
刑事訴訟時效案例
1、由此可見,刑事案件同樣是存在追訴時效的。不同于民法上的時效,原告超過時效只喪失了勝訴權,并未喪失起訴權。但刑事司法中,超過追訴時效的,追訴權、求刑權、審判權及行刑權一并消滅,不能再對犯罪人啟動刑事訴訟程序。
2、本人點評:針對上述案件本人認為,本案的焦點在于訴訟時效問題:2001年9月10日貸款到期,被告的保證期間為債務履行期滿之日起兩年,即保證期間為2001年9月10日至2003年9月10日。在這兩年之內,如果原告向被告進行了催收,則可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根據法律規定訴訟時效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3、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曹樹昌律師解十年前犯了搶劫罪還在逃,如果沒有立案,搶劫罪的最高刑為死刑,最高刑為死刑的犯罪追訴期為二十年,因此本案還在追訴期內。如果已經立案就不受時間的限制,公安局還會追究的。
指導案例【第1060號]周凱章等人組織出賣人體器官案
1、這表明“兩金”屬于民事訴訟中的物質損失范疇。本案中,被告人的行為導致了被害人殘疾,因此判賠殘疾賠償金既符合法律依據,也有助于最大限度地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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