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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法87條關于證明責任的分配是否合理科學
1、在高空落下物致人損害案件中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做法是比較合適的。
2、所以這一立 法規 定還是比較合理的。 在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中,“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并不是對當事人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的推定,而是對于高空墜物的 侵權行為 本身和損害事實之間因果關系的推定,不能把因果關系與當事人的主觀方面混同起來。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的歸責原則應當是無過錯原則。
3、通常認為,1991年民訴法第64條第1款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也就是通常所說的“誰主張,誰舉證”,是我國舉證責任分配的基本原則。筆者以為,將該條款確認為我國舉證責任分配的基本原則,存在理論上及邏輯上的缺陷。
4、侵權責任法已經失效。對應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等。
5、證明責任,是指訴訟當事人通過提出證據證明自己主張的有利于自己的事實,避免因待證事實處于真偽不明狀態而承擔不利訴訟后果。當作為裁判基礎的案件事實處于真偽不明時,必然有一方要承擔由此而帶來的不利后果,那么這一后果應當由誰來承擔呢,這就是證明責任分配所要解決的問題。
6、基于侵權關系找侵權24樓業主賠償;基于保險關系找保險公司賠償找保險公司賠償則賠償之保險公司有追索權同時能聲明放棄對業主索賠;保險公司賠償小于實際損失仍請求業主賠償。業主賠償請求對象則賠償數額侵權所造成損失;保險公司賠償請求對象保險合同準。承擔民事責任方式之恢復原狀既車新當把壞換新。
民事訴訟一審時間是多久有什么流程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一審時間一般6個月。流程是:起訴,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立案審查。排期開庭。開庭審理。宣判。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法律主觀:民事案件進行庭審的時間規定如下: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簡易程序:三個月。普通程序:六個月,特殊情況可以延長六個月。流程:依法發送起訴狀、答辯狀。告知當事人有關訴訟權利和義務。依法組成合議庭。審核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依法追加當事人。
錄音在法庭上能否作為證據作用?
1、法律分析:錄音可以作為開庭證據。但錄音內容要包括有效證據,比如通話錄音要能夠聽清楚說的是什么內容,通話錄音的對象是誰需要明確;具體事項明確,比如欠款就要說明具體金額。最好能把通話錄音需要整理出文字稿,打印紙質版,并劃出重點內容,以供法庭查看。
2、錄音能作為證據在法庭上使用。錄音屬于視聽資料,證據包括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證據具有合法性、客觀性、真實性的特征。
3、錄音是能作為法庭證據的,但必須滿足幾點要求,必須是合法取得的,并且能保證錄音內容的真實性。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偽,并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法律分析錄音能做為證據,但是錄音必須是合法的,并且錄音是需要在法庭上經過雙方當事人質證,才有可能被人民法院采納。
4、也就是說,錄音可以作為開庭的證據,但如果僅僅只有錄音證據,沒有其他證據輔助的,或者該錄音是復制品,沒有原件查證,也沒有其他證據證明該錄音復制品真實有效的,或者該錄音是通過不合法的手段獲取的,或者錄音內容經過修改、篡改的,那么以上這些有瑕疵的錄音都不能在法庭上作為有效有力的證據。
5、法律分析:錄音屬于試聽資料,在法律上是能夠作為法庭證據的,但是錄音是否有證明力則需要看是否具備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證明力是一種結果和作用,錄音證據必須是真實存在的并且與案件有關聯,不僅如此,錄音材料的來源必須是合法的,而且錄音期間沒有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6、法律主觀:錄音、攝像等能作為法庭上的證據,但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錄音、攝像等要盡量保留原始載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2條規定:“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
開庭時臨時拿證據行嗎
1、綜上所述:開庭時臨時拿證據一般是不被允許的,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證據,以確保法庭審理的公正、公平和高效。同時,法庭也應當加強對證據提交的管理和審查,防止因臨時提交證據而影響案件的審理質量和效率。
2、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在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人民法院對于證據較多或者復雜疑難的案件,應當組織當事人在答辯期屆滿后、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開庭質證的時候,對于對方的證據材料真實性有疑問的,可以要求核對原件或者申請鑒定。法官收到的案卷材料要都會存檔。
3、在法院開庭中臨時提供的證據是否有效,必須要看是否與案件有關聯,是否能夠證明案件的事實。只要是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法院會采納的。《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
法院審判質量評查規定實施細則
一條 為加強審判質量管理和監督,提高審判質量和效率,確保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實現,根據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全省法院審判質量評查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評查規定》)二十一條的規定,結合本院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法律分析:案件質量評查是建立檢察院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及提高檢察官自身素質、增強司法能力的需要。
案件質量評查是對本院審結的各類訴訟案件和執結的執行案件進行檢查和質量等級評定。審判監督庭負責本院案件質量評查工作,并向審判委員會負責。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
什么是證據
1、法律分析:證據是指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證據對于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法院查明案件事實,依法正確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2、實踐當中,特別是一些家庭糾紛的當事人,由于缺乏法律支持,往往提供與案件沒有任何關系的證據,筆者曾經遇到過一個繼承糾紛的當事人,其不是提供有關被繼承人遺產的相關證據,而是提交了大量的自己財產的證據。這種不注意證據與案件事實關聯性的做法往往白白浪費了當事人自己的精力,同時也影響了審判程序的進程。
3、證據就是指能證明案件事實的一種事物。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只要能證明案件事實的就可以作為證據。可以作為證據材料的有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等,通話錄音是可以作為視聽資料作為證據使用的。
4、證據:是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問題,全部訴訟活動實際上都是圍繞證據的搜集和運用進行。證據是法官在司法裁判中認定過去發生事實存在的重要依據,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審判過程中,都需要通過證據和證據形成的證據鏈再現還原事件的本來面目。
5、證據的解釋(1) [evidence;proof;testimony]∶可做為證明用的事實 依據 搜集證據 (2) [proof]∶法律 名詞 。指在 訴訟 上用以認定事實 之一 般資料,如證人的證言 證據確鑿 詳細解釋 (1).證明事實的根據。 晉 葛洪 《 抱樸 子·弭訟》 :“若有變悔而證據明者,女氏父母兄弟,皆加刑罪。
6、證據意思是:能夠證明某事物的真實性的有關事實或材料。含證的成語解析:證據確鑿:證據確實可靠,無法否認。少無對證:當事人無法核對事實。鐵證如山:形容證據確鑿,象山一樣不能動搖。三媒六證:舊時婚姻,由父母包辦,還必須有媒人介紹。表示鄭重其事。
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質量管理規定和2020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