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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1、其中第五百五十二條 規定:本解釋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發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同時廢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不再適用。
2、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爭議標的額大,或者案情復雜,或者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人數眾多的涉外案件。專利糾紛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992年7月14日):26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執行中雙方自愿達成的和解協議,對方當事人申請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恢復執行,但和解協議已履行的部分應當扣除。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復執行。
4、這意味著,合伙合同糾紛案件存在兩種管轄方式,即合同注冊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而沒有合伙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的規定。
5、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6條規定,反訴和增加訴訟請求的提出時間是: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根據證據規則第34條第3款,反訴和增加訴訟請求的提出時間是:舉證期限屆滿前。
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2第規定“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的,每件交納申請費100元。督促程序因債務人異議而終結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債務人未提出異議的,申請費由債務人負擔。
參與執行分配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1、法律分析:執行程序中適用參與分配的條件:(一)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二)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三)參與分配的申請應當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終結前提出;(四)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人必須是已經取得執行依據或者對法院處置的財產享有優先權、擔保物權。
2、行政或刑事處罰。我國法律主要保護公民的利益,因此先保障公民的其他債權得到償還才能分配行政或刑事處罰的債權。
3、我國雖未明確規定采取平等主義,但從規定來看,參與分配的債權人,除享有擔保物權等優先權外,應按債權比例平等受償。我國采取的是平等主義,并不承認先行的執行債權人優先于其他債權人。
參與執行財產分配的條件是什么?
參與執行財產分配民事訴訟解釋299規的條件是民事訴訟解釋299規:申請參與分配,申請人應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寫明參與分配和被執行人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事實和理由,并附有執行依據。【法律依據】根據《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人民法庭審結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負責執行。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解釋299規:執行程序中適用參與分配的條件:(一)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二)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三)參與分配的申請應當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終結前提出;(四)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人必須是已經取得執行依據或者對法院處置的財產享有優先權、擔保物權。
法律分析:參與執行財產分配的條件是:申請參與分配,申請人應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寫明參與分配和被執行人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事實和理由,并附有執行依據。其中復雜、疑難或被執行人不在本法院轄區的案件,由執行機構負責執行。
法律分析:參與分配的條件為:(1)被執行人是公民或其他組織。(2)各債權人的債權必須都是金錢債權。(3)多個債權人針對被執行人申請執行。(4)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5)申請參與配債務人必須已經取得執行根據或者已經起訴。
參與分配的條件:其執行債務人必須是公民或其他組織。其參與分配的債權人必須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其數個債權人均已取得執行根據或已經起訴 其債權人的債權須均為金錢債權或者已經轉換為金錢請求的債權。
執行程序中適用參與分配的條件:執行程序已經開始;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其他債權人已經取得執行依據;但是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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