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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凍結,扣押財產的規定
法律分析:查封扣押凍結規定在刑事訴訟法中,內容是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凍結被告人的財產。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法律分析】查封、扣押、凍結以及處置涉案財物,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除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以外,公安機關不得在訴訟程序終結之前處置涉案財物。
扣押:公安機關為防止案件當事人處分、轉移財產而對涉案財產采取的扣留、保管的強制措施。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有關規定》第五條 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機關可以依法查封涉案的土地、房屋等不動產,以及涉案的車輛、船舶、航空器和大型機器、設備等特定動產。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作出裁定,并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并送達協助執行人。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
刑事訴訟法144條的規定
第一百四十五條 對查封、扣押刑事訴訟查封凍結的規定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刑事訴訟查封凍結的規定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是,【查封、凍結財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已被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
刑事訴訟法第144條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
刑訴法144條內容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刑事案件查封凍結規定是怎樣的?
1、查封、凍結的涉案財物刑事訴訟查封凍結的規定,除依法應當返還被害人或者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以外刑事訴訟查封凍結的規定,不得在訴訟程序終結之前作出處理。法律和有關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條 查封、凍結的涉案財物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應當保密。
2、法律主觀刑事訴訟查封凍結的規定:刑事案件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被告人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并制作清單,附卷備查刑事訴訟查封凍結的規定;對人民檢察院隨案移送的被告人財物及其孳息,應當根據清單核查后妥善保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
3、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刑事案件查封凍結財產的規定
法律主觀:刑事案件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被告人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并制作清單,附卷備查;對人民檢察院隨案移送的被告人財物及其孳息,應當根據清單核查后妥善保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凍結財產規定如下: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查封、凍結的涉案財物,除依法應當返還被害人或者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以外,不得在訴訟程序終結之前作出處理。法律和有關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條 查封、凍結的涉案財物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應當保密。
公安機關查封凍結財產規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有關規定》第五條,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機關可以依法查封涉案的土地、房屋等不動產,以及涉案的車輛、船舶、航空器和大型機器、設備等特定動產。必要時,可以一并扣押證明其財產所有權或者相關權益的法律文件和文書。
刑訴查封期限是多長時間
1、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刑事訴訟查封凍結的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刑事訴訟查封凍結的規定,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刑事訴訟查封凍結的規定,查封不動產、凍結其刑事訴訟查封凍結的規定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2、刑訴法查封房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刑事訴訟查封凍結的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3、法律第二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4、查封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期限屆滿可以續封一次,續封應當經作出原查封決定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在期限屆滿前五日以內重新制作查封決定書和協助查封通知書,送交有關部門協助辦理,續封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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