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刑事訴訟法166的知識,其中也會對刑事訴訟法161條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本文目錄一覽
- 1、刑訴—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圍
- 2、刑事案件延長立案期限至三十日法條
- 3、法院已經開庭的刑事案件能否退回公安機關重新偵察
- 4、刑訴法第68條、140條、165條與166條是如何規定的?
- 5、被拘留過對子女是否有影響
- 6、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的條件有哪些
刑訴—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圍
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八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直接偵查的刑事案件有四類:貪污 *** 犯罪案件。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如下:(1)貪污 *** 犯罪案件。共有12個罪名。(2)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案件。修訂后的刑法已將瀆職罪的主體修改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共有34個罪名。
第三條 檢察官必須忠實執行憲法和法律,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刑事案件延長立案期限至三十日法條
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三十日;對于特別重大、疑難、復雜或者跨區域性犯罪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再延長三十日。
經上一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再延長三十日。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延長立案期限至三十日的法律條款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
刑事立案延長三十日的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
法律主觀:刑訴法對于刑事多久立案并沒有明確規定,可以參照《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中的規定,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重大、復雜線索,經來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
法院已經開庭的刑事案件能否退回公安機關重新偵察
法院已經開庭的刑事案件不能退回公安機關重新偵察。法院是不可以將刑事案件退回公安機關的,只能退回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在審查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刑事案件時,認為證據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不能,如果需要補充偵查,需要由檢察院提出申請延期審理,法院不會主動退回到公安機關重新偵查,如果證據不足,會做出無罪判決。
開庭后法院退回補充偵查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判過程當中發現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審理,法院不會主動退回到公安機關重新偵查,如果證據不足,會做出無罪判決。
刑事案件法定可以退偵兩次,如果需要補充偵查,需要由檢察院提出申請延期審理,法院不會主動退回到公安機關重新偵查,如果證據不足,會做出無罪判決。
刑訴法第68條、140條、165條與166條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8條_第140條和第165條的規定,補充偵查在程序上有三種,即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_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和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
刑事訴訟法》第6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40條和第165條的規定,補充偵查在程序上有三種,即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和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
被拘留過對子女是否有影響
1、法律分析:拘留分為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兩種,行政拘留會保留案底,對本人的政審會有一定的影響 ,但不會影響子女。
2、刑事拘留屬于強制措施,如果拘留后無罪沒有處罰,當然也不會影響子女。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3、法律分析:行政拘留對子女一般沒有較大的影響。行政拘留屬于違反治安管理條例的處罰,會留下治安行政處罰記錄,但不屬于犯罪記錄。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等。
4、法律分析:行政拘留是屬于行政處罰的措施,對子女的影響是非常少的,如果當事人被判刑,對子女以后政治審查會有一定影響。
5、行政拘留是屬于行政處罰的措施,對子女的影響是非常少的,如果當事人被判刑,對子女以后政治審查會有一定影響。
6、法律分析:父母被拘留過對孩子一般沒有影響,但受到過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的,會影響本人、直系子女、直系父母、配偶的參加、公務員考試、警校招生、軍校招生、銀行招聘、國企招聘等的政審,政審不合格是不予錄用的。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的條件有哪些
1、偵查機關對于偵查終結的案件做出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決定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犯罪事實清楚;(2)證據確實、充分;(3)犯罪的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確;(4)法律手續完備;(5)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2、如果公安機關在 刑事拘留期間 對案件的偵查達到了“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就可以移送審查起訴,就象對 犯罪嫌疑人 采取取保外候審、監視居住的案件可以直接移送審查起訴一樣。
3、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條件是: 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要對犯罪人、犯罪時間和地點、犯罪動機、犯罪目的、犯罪手段、犯罪后果都已經查清,并且沒有遺漏的其他罪犯和罪行。 案件的證據確實、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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