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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傷情鑒定可以復議幾次
- 2、申請重新鑒定的條件
- 3、刑事從新鑒定幾次為限期
- 4、刑事申請重新鑒定期限
- 5、法醫鑒定可以做第二次嗎
傷情鑒定可以復議幾次
1、法律分析:沒有限制重新鑒定的次數,但申請重新鑒定的,應當具有正當理由,經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查同意后重新鑒定,否則不予重新鑒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2、傷情鑒定是有全國統一的標準的,當事人對第一次鑒定結果不滿意的可以申請另外的機構進行二次鑒定,鑒定機構是要對自己的鑒定結果負責的,應該還是要相信專業機構的職業操守,如果確實覺得有問題,也可以申請再次鑒定。
3、傷情鑒定的復議是上一級公安機關的法醫進行,一般情況下傷情鑒定只能復議一 次。特別情況下復議后傷者仍不認同,公安機關可以組織有關專家會商,會商結果為最終結果。法律依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十一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統一受理司法鑒定的委托。
申請重新鑒定的條件
1、申請重新鑒定需滿足以下條件:必須由醫療事故爭議雙方或授權代表提出。旨在質疑初次鑒定結果,對鑒定過程及結論持有異議。須在收到首次鑒定報告后15天內提出。向核發鑒定報告的衛生行政機構提交申請。費用承擔方式:通常由請求重新鑒定者承擔。
2、重新司法鑒定的條件有:司法鑒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托事項鑒定執業資格的;原司法鑒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范圍組織鑒定的;原司法鑒定人按規定應當回避沒有回避的;委托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鑒定意見有異議,并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3、解答這些情況下能申請重新鑒定:委托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鑒定意見有異議,并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原司法鑒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托事項鑒定執業資格的;原司法鑒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范圍組織鑒定的;原司法鑒定人按規定應當回避沒有回避的。
刑事從新鑒定幾次為限期
在刑事訴訟中,針對同一專門性問題的重新鑒定,以一次為主。若出現法定情形,如鑒定程序不當或依據明顯不足等,可經嚴格審批程序后實施二次鑒定。需強調的是,重新鑒定必須遵循嚴格法律規范,以確保鑒定結果的公證與精準。重新鑒定的申請和審核應具備充足理由及證據支持,不可任意為之。
法院有一個總體的審計期限,例如刑事案件二審一般是一個月就要審結,法院認為有需要重新鑒定的材料,會延期庭審,但是拖延的時間會計入整個審理期限。
重新鑒定的鑒定人,可以不受原鑒定內容和材料的限制,根據委托單位的要求和提供的材料進行鑒定。重新鑒定時若所得出的結論與原鑒定結論不一致,應當對原鑒定結論進行論證并說明不一致原因。 “刑訴法”第120條“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鑒定,由省級人民 *** 指定的醫院進行。
一審(法院)6個月。檢察院申請延期審理,兩次,每次1個月。二審(法院)4個月(其中二審開庭的,檢察院閱卷時間一個月不計入審理期限)。死刑復核(法院),無限期。偵查中的羈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偵查中被逮捕以后到偵查終結的期限。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175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刑事申請重新鑒定期限
刑事案件重新鑒定期限規定包括:刑事案件重新鑒定期限是三天。鑒定的意見是刑事訴訟領域的證據類型之一,是查明案情、解決案件當中某些專門性的問題的重要根據;偵查的機關應該把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是重新鑒定。
法律分析:沒有規定。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并沒有啟動重新鑒定程序的權利,其僅享有補充鑒定和重新鑒定的申請權,是否同意由刑事案件的主辦機關決定。因此在得知鑒定結論后發現有錯誤的地方,應當及時向相關國家機關提出異議,請求重新鑒定或者補充鑒定。
刑事案件重新鑒定期限是三天。申請重新鑒定的期限,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根據相關規定,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不同的損害申請重新鑒定的時間不一致,例如工傷鑒定一般是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申請;交通事故鑒定應當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申請。
刑事申請重新鑒定期限一般為一個月。對鑒定結論有疑問的,人民法院可以指派或者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或者鑒定機構,對案件中的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
違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鑒定意見復印件之日起三日內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后,進行重新鑒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項重新鑒定以一次為限。當事人是否申請重新鑒定,不影響案件的正常辦理。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也可以直接決定重新鑒定。
法醫鑒定可以做第二次嗎
1、法律分析:可以申請重新鑒定,首次鑒定后,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如對鑒定結論表示異議,有權提出申請,由辦案單位委托法定鑒定機構復核或重新鑒定。辦案單位對當事人的申請應在十日內開具委托書,不得拒絕。
2、法醫鑒定可以做第二次鑒定。首次鑒定后,委托人或其他訴訟當事人對首次鑒定結論有異議,并能提出合法的依據和合理理由的,有權提出申請,由辦案單位委托法定鑒定機構復核或重新鑒定。
3、法醫鑒定可以重新鑒定嗎法醫鑒定可以申請重新鑒定。違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鑒定意見復印件之日起三日內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可以進行新的鑒定。
4、法醫鑒定是沒有次數限制的,只要一方不滿意,可以一直繼續申請鑒定,但能不能推翻前一次的鑒定,這個很難說,法醫鑒定要根據我國法規規定的內容對照著進行評判,也與傷情發展情況有一定得關系。
5、四)鑒定意見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存在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情形的,鑒定人已經收取的鑒定費用應當退還。拒不退還的,依照本規定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對鑒定意見的瑕疵,可以通過補正、補充鑒定或者補充質證、重新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重新鑒定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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