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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的機關是
1、法律分析:負責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的機關是公安機關。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條 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則,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
2、法律分析: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
3、公安機關是負責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的機關。在刑事案件中,公安機關承擔著重要的職責,通過依法開展偵查工作,確保案件的順利偵破和犯罪嫌疑人的及時懲處。同時,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嚴格遵守法律程序,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公平與正義。
4、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
5、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檢察院職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法院職責:審判 公檢法三者的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刑事案件檢察院是否有偵查權利
1、檢察院有偵查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 *** 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2、檢察院對各類刑事案件都有立案偵查的權力。這包括但不限于: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侵犯財產罪、貪污 *** 罪、瀆職罪等。在這些案件中,檢察院將依法進行調查取證,查明案件事實,追究犯罪責任。
3、法律分析:有偵查權。在我國,刑事案件的偵查通常是由公安機關進行,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刑訴法》的規定,對于貪污 *** 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 *** 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4、法律分析:檢察院有偵查權,但是一般是適用于補充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5、有哪些部門有權立案偵查有權立案偵查的有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及軍隊保衛部門分別行使,具體如下: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6、公安機關立案后三個月以內未偵查終結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公安機關發出立案監督案件催辦函,要求公安機關及時向人民檢察院反饋偵查工作進展情況。
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行使偵查權的機關有哪些
除此之外,刑事訴訟法還規定了其他機關可以依法行使偵查權,如國家安全機關、海關、稅務、質檢等機關,在案件中具有特定的偵查職責。需要注意的是,在偵查過程中,偵查機關需要依法履行職責,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偵查工作的合法、公正、嚴格。
《刑事訴訟法》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警察機關:警察是執法機關的一部分,負責維護社會治安和打擊犯罪。警察機關通常具有偵查權,可以調查犯罪行為并采取必要的行動。 檢察機關:檢察機關是獨立的法律機構,負責監督刑事偵查和起訴活動。檢察機關具有偵查權,可以指導警察進行偵查,也可以自行開展獨立的偵查活動。
按照刑法、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權行使偵查權的機關有:公安機關(包括海關緝私警察、鐵路公安、森林公安等專門機關的警察)、國家安全機關、檢察院、軍隊保衛部門(對軍人犯罪行使偵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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