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 1、失靈:中國刑事程序的當代命運作者簡介
- 2、最高檢察院刑訴訴訟規則
- 3、2012刑事訴訟法修改條文理解與適用內容簡介
- 4、新刑事訴訟法2022年全文
- 5、敘述刑事訴訟基本職能相區分的現實意義。
- 6、共同犯罪案件庭審方式?
失靈:中國刑事程序的當代命運作者簡介
1、李奮飛,1972年生于河南省上蔡縣,這里曾是法家代表人物李斯的故鄉。1995年,他從河南農業大學生物工程學院獲得理學學士學位。1998年,他考入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師從著名訴訟法學專家陳衛東教授和程榮斌教授。2001年、2004年,他分別獲得法學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
2、李奮飛的著作涉及刑事訴訟法、程序改革、被害人權益等多個方面,如《失靈——中國刑事程序的當代命運》和《刑事訴訟法》等,對中國的刑事司法制度進行了深度剖析。
3、牛伯成,是一位才華橫溢的中國作家,他擁有中國作家協會會員的榮譽,并且在天津市文聯擔任專業作家。他的創作生涯豐富多樣,涵蓋了長篇小說和紀實文學等多個領域。
最高檢察院刑訴訴訟規則
1、最高檢關于刑訴法規則,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各項基本原則和程序以及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適用規則》第四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由檢察人員承辦,辦案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
2、第一章 通則第一條 為保證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嚴格執法,正確履行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有關法律,結合人民檢察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3、法律主觀:最高檢刑事訴訟法規則的具體內容如下: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由檢察人員承辦,辦案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
4、法律分析: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及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秉持客觀公正的立場,尊重和保障人權,既要追訴犯罪,也要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5、法律客觀:最高檢日前公布了修訂后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對新刑事訴訟法中涉及檢察工作的概念、條文的含義根據立法精神加以準確界定。對“刑訊逼供”予以界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對“刑訊逼供”予以了界定。
2012刑事訴訟法修改條文理解與適用內容簡介
年,中國刑事訴訟法經歷了歷史性的第二次修正,這一修訂對于中國刑事訴訟制度的發展具有里程碑意義。這次修訂與2008年底中央啟動的司法體制與工作機制改革緊密相連,旨在針對司法實踐中遇到的棘手問題進行深度剖析和解決。陳衛東編著的《2012刑事訴訟法修改條文理解與適用》一書,正是在這種背景下應運而生。
這部由權威專家深度解讀的《2012刑事訴訟法:解讀與適用》專為解答司法實踐、學術研究和法學教育中的疑問而作。它旨在為正確運用該法提供一份既深入又易懂的指南,幫助讀者更好地理解法律條文之間的關聯。為了使讀者更好地把握各章節之間的邏輯,書籍的編排遵循了修正案的結構,分為十一編和一個附則。
《2012刑事訴訟法:解讀與適用》是由著名法律專家樊崇義編撰的一部權威著作。這部圖書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其官方編號為ISBN:9787511832269。它于2012年3月1日首次發行,標志著法律訴訟領域的又一重要里程碑。
本書以條文先后為序,對《刑事訴訟法》進行了全面解讀,內容包含修改后的290個條文。每一條文下設三個部分:條文主旨、條文解析與條文適用。
新刑事訴訟法2022年全文
法律主觀:刑事訴訟法不予批捕的條件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犯罪嫌疑人不符合逮捕條件的,檢察院不得批準對嫌疑人進行逮捕,逮捕的條件包括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等。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辦案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將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法律主觀:刑事訴訟法關于立案的相關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如果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
公通字〔2022〕25號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章 一般規定第一條 為了規范適用取保候審,貫徹落實少捕慎訴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保障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保護公民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根據查詢《刑事訴訟法》,2022年刑訴沒有變化。刑訴的最后一次修改是2018年,主要包含了對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法律援助、國家安全等方面的規定做出了修改。
敘述刑事訴訟基本職能相區分的現實意義。
1、刑事程序價值對刑事訴訟職能研究也具有重要意義,這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第一,不同陳衛東刑事訴訟的訴訟職能體現不同陳衛東刑事訴訟的刑事程序價值。在刑事訴訟中,最基本的訴訟職能可以區分為三種,即控訴、辯護和裁判,每一種職能都代表了一定的價值取向:控訴職能主要代表秩序價值陳衛東刑事訴訟;辯護職能主要代表權利;裁判職能主要代表公正。
2、刑事訴訟法規范涉及國家權力與個人權利的分配關系,直接關系到公民的自由、財產等各項權利的實現程度。伴隨著訴訟民主化的發展歷程,刑事訴訟程序發生的變化更大,承擔不同訴訟職能的國家機關之間也存在職責分配的變化。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程序內容是在不斷的變化中走向程序正義,引導刑事程序法治的實現。
3、【答案】:刑事訴訟的基本職能分為控訴、辯護和審判三種。這三種基本職能的相互關系可概括為:控審分離、控辯平等對抗和審判中立的原則。控訴是指向法院控告被告人的罪行并要求法院通過審判確定被告人有罪并加以處罰。控訴職能主要由國家的公訴機關——檢察機關承擔,被害人或其他單位、個人也可以行使。
共同犯罪案件庭審方式?
與會專家就“共同犯罪案件庭審方式”進行了深入研討。對將認罪被告人和不認罪被告人分開開庭審理,分別組織舉證、質證的做法。樊崇義教授認為,集中審理、證據裁判、程序公正和訴權保障是刑事訴訟的四大基本原理,這些基本原理在法律和司法解釋中都有規定和體現。
對于共同犯罪案件雖然并無明確的法律規定,應當合并還是分開審理。如果在刑事案件中,如果兩個被告人屬于同案犯的,為節省司法資源,這兩個被告人一般不分開審理應當合并起訴,合并審理。
法律主觀:一般來說,在刑事案件當中是有提交證據并質證的這一環節,其中當事人的質證是影響證據的主要手段。根據《 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二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
一般情況下,共同犯罪案件可以合并審理的,都會合并審理,這樣會比較容易查明事實,必要時還方便對質,通常也比較節約司法資源,減少訴累,至少經辦法官不需要就同一案件開很多次庭。當然了,由于犯罪嫌疑人未能同時抓捕、涉及未成年罪犯等各種原因,經辦法官是可以分別開庭對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進行審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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