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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屬地管轄和屬人管轄
- 2、民事糾紛管轄權的問題
- 3、民事訴訟中的管轄
屬地管轄和屬人管轄
屬人管轄民事訴訟屬人管轄,也稱為國籍管轄,是指一國根據本國法律對具有本國國籍民事訴訟屬人管轄的人進行管轄,無論其在何處犯罪。這種管轄原則主要基于國家對其國民的屬人優越權,強調國家對其國民的刑事責任的追究。屬人管轄的適用范圍主要限于具有本國國籍的人,無論其在國內還是國外犯罪,國家都有權進行管轄。
屬人管轄原則,是指以當事人的國籍作為管轄的連接因素而行使管轄權的原則。換言之就是當事人雙方當中的一方或者雙方是具有法院所在國的國籍的,那么這個國家的法院就有權管轄這個案件。
一般來說,國際法傾向于尊重屬地管轄原則,即犯罪行為發生地的國家通常具有優先管轄權。這是因為屬地管轄原則能夠確保犯罪行為發生地的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得到維護。然而,在某些情況下,屬人管轄原則也可能得到考慮,特別是在涉及嚴重犯罪或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情況下。
法律分析:屬地管轄優先 。主要有兩方面的理由 :一項行為通常對行為地產生的影響最大 ;行為地所屬國家對行為人的管轄通常最為有效。這里所說的行為地指的是行為發生地。當一項行為的結果地與發生地不一致時 ,應該是存在著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為結果地。
法律分析:國外犯指發生在民事訴訟屬人管轄我國領域之外的犯罪。中國公民在國外實施的犯罪適用屬人管轄權。中國人在國外實施犯罪,原則上適用我國刑法。國家工作人員或者軍人無條件適用我國刑法,其民事訴訟屬人管轄他人犯輕罪(最高刑為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可以不追究。
法律分析:刑法的四大管轄權分為:屬地管轄、屬人管轄、保護管轄以及普遍管轄。屬地管轄以本國地域為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適用屬人管轄。保護管轄是指保護我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內的合法權益。普遍管轄保護的是與我國締結或者參加國際條約的各個國家的共同利益。
民事糾紛管轄權的問題
1、民事訴訟的管轄,即民事案件應由哪個法院審理,具體而言,管轄權問題包括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兩個方面。就級別管轄而言,一審民事案件一般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但是《民事訴訟法》規定了一些例外情況。
2、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3、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4、沒有經常居住地,戶籍遷出不足1年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超過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6)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聯營體系提起的訴訟,由實地注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注冊登記,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的,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 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四條 解散公司訴訟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6、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對被采取強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民事訴訟中的管轄
法律分析: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法律主觀:當事人可以根據以下規定確定法院的管轄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如對管轄權有異議,可以在答辯期間內向受理法院提出。法院經審查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異議不成立的,則裁定駁回。這一規定有助于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防止因管轄權問題導致案件審理延誤或不當。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法中管轄的種類如下:法定管轄包括級別管轄 、地域管轄、協議管轄。裁定管轄包括移送管轄 、指定管轄 和 管轄權轉移。
民事訴訟的管轄,即民事案件應由哪個法院審理,具體而言,管轄權問題包括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兩個方面。就級別管轄而言,一審民事案件一般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但是《民事訴訟法》規定了一些例外情況。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該公民的 戶籍 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滿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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