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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涉案財物處理規定
1、第四條人民檢察院查封、扣押、凍結、保管、處理涉案財物,必須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以及其他相關規定進行。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的財物。凡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都應當及時進行審查;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予以解除、退還,并通知有關當事人。
2、檢察院負責案件管理的部門對扣押的涉案物品怎么處理人民檢察院負責案件管理的部門對扣押的涉案物品進行保管,并對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對違反規定的行為提出糾正意見;涉嫌違法違紀的,報告檢察長。
3、第一百四十一條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
4、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涉案財物中屬于被害人合法財產的,應當返還;作為證據使用的,隨案移送;已經拍賣、變賣的應當返還價款。侵犯國有財產,被害人無人受領的上繳國庫。
5、本規定所稱涉案財物,是指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依法以查封、凍結等方式固定的可用以證明 犯罪嫌疑人 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產和物品,包括: (一)犯罪所得及其孳息; (二)用于實施犯罪行為的工具; (三)其他可以證明犯罪行為是否發生以及犯罪情節輕重的財物。
6、法律分析: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若干規定,《規定》要求,嚴禁在刑事案件立案或行政案件受案之前對財物采取查封等措施,確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應在3日內解除措施退還當事人等。
刑事訴訟涉案財物管理規定
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財物,應當予以查封、扣押、凍結,并依法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
法律依據:《關于印發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涉案財物管理規定的通知》 第四條 人民檢察院查封、扣押、凍結、保管、處理涉案財物,必須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以及其他相關規定進行。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的財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五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單,隨竇移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
法律主觀:對刑事訴訟的涉案財物,人民法院應當妥善保管,并作清單,附卷備查;對人民檢察院隨案移送的被告人財物及其孳息,應當根據清單核查后妥善保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
涉案財物的管理規定是指在刑事訴訟、行政訴訟、民事訴訟等各類涉法案件中,對違法所得、贓款贓物、可供扣押或凍結的財產進行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具體內容包括涉案財物的保管、查封、扣押、凍結等程序,以及有關財物的鑒定、評估、變賣等細則。
刑事訴訟法涉案財物處置
1、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涉案財物中屬于被害人合法財產的,應當返還;作為證據使用的,隨案移送;已經拍賣、變賣的應當返還價款。侵犯國有財產,被害人無人受領的上繳國庫。
2、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財物,應當予以查封、扣押、凍結,并依法處理。
3、法律主觀:刑事訴訟涉案財產如何處置 查封、凍結。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有關規定》 第二條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機關依法對涉案財物予以查封、凍結,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和配合。
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五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單,隨竇移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
5、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決定撤銷案件或者終止偵查、人民檢察院決定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人民法院作出無罪判決的,涉案財物除依法另行處理外,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返還當事人的應當及時返還。
6、法律分析:刑事涉案財物處置措施既包括查封、扣押、凍結等保全性、控制性措施,也包括拍賣、變賣、返還、退賠、沒收等處分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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